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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家住高密城区的王某乘坐电动车时,被一辆重型货车撞成重伤,身体多处骨折。由于未达成赔偿协议,王某将重型货车司机、车主及货车所挂靠运输公司告上法庭。7月27日,记者从高密市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三名被告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3年10月,孙某驾驶重型货车沿高密市康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庄村前右转弯时,与顺行的刘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损坏,刘某当场死亡,乘坐电动车的王某受重伤,经医院诊断王某身体多处骨折。 该事故经高密市交通警察大队勘查、分析,以孙某转弯未让电动车直行的行为,认定孙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刘某死亡经法院判决已经获得赔偿。 因王某的赔偿问题较长时间没有达成协议,王某将货车司机、车主及货车所挂靠的某运输公司诉至高密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为自己做了辩护。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孙某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某运输公司,而该车实际车主为被告赵某,赵某于2012年4月11日与该运输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将车辆挂靠在该运输公司经营,孙某受赵某雇用驾驶车辆。 7月27日,记者从高密市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赵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及驾驶员孙某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应与被告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的车辆挂靠在该运输公司经营,该运输公司应与被告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 陈怀禹 通讯员刘兆胜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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