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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作出规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规定明确干部下的六种渠道 《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一是到龄免职(退休)。退休制度是干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到龄即免职(退休)。 二是任期届满离任。 三是问责处理。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是从严管理干部的重大举措。按照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规定》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增加了需要问责的情形,从而进一步拓展了干部问责内涵,加大了问责处理的力度。 四是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这是干部下的重要渠道。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主要结合干部考核进行,实践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但没有形成刚性的制度规定。《规定》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基础上,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作出明确规范。 五是健康原因调整。对干部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及时进行职务调整,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干部本人负责。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六是违纪违法免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已查明违纪违法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调整不适宜任职干部成亮点 关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规定,是这个文件的重点,也是一个亮点。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具体情形。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等。明确应当调整的情形,有利于实际工作中加强对干部的考核、监督。 二是明确了调整程序。主要包括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履行任免程序等5个步骤。这些程序总体上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上”的程序对应衔接。明确调整程序,使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更具规范性、严肃性、科学性。 三是明确了调整方式。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要根据干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从实践看,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不一,有的原因比较复杂。因此,在调整方式上,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坚持原则,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工作和事业放在首位。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尤其是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作出妥善安排。 四是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后的使用、复出问题作出规范。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干部被组织调整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工作需要且经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据新华社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部分内容 问责情形 1、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2、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4、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5、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 6、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岗位调整情形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 4、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5、违背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6、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7、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8、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9、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10、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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