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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牟取暴利,王某、闫某夫妇在高新区西葛村出租房内从事非法镀镍生产经营,并将含镍废水随意排放到排水沟内。经环保部门检测,排污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8月4日,记者从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王某、闫某因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刑。 高新区环保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到该区西葛村进行调查,发现王某、闫某正在村内一出租屋内拆电镀设备,并将冲洗设备的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出租屋旁的排水沟内。经环保部门检测,排水沟内电镀废水总镍含量为48.14mg/L,排水口底泥总镍含量为554mg/kg,排水沟底泥总镍含量为6230mg/kg,严重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经查,在2013年9月至11月期间,王某、闫某从事农机配件抛光,后来听说干电镀很挣钱,便在没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做起了电镀生产生意。原件被磨光后,王某、闫某把磨好的原件放到配好电镀溶液里镀镍,镀件拿出来后,再用清水冲洗晒干。最后产生的电镀废水中含有硫酸镍、氯化镍、硼酸等成分,会对环境产生极大影响。 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闫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闫某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据了解,该案为高新区首例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刑罚案件。 (记者 陈怀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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