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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不能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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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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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不能随意撤销



  案情:2014年1月21日,吴某与刘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一套住房,刘某自愿赠与吴某,剩余房贷由吴某偿付,等贷款还清后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吴某给予刘某经济帮助3万元,于该房过户后一次性付清。现吴某已付清贷款,刘某却拒绝帮吴某办理过户手续。刘某有权撤销赠与吗?这套房产到底归谁所有?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观点:刘某无权撤销赠与,这套房产应归吴某所有。理由如下: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刘某将房屋赠与吴某,吴某给予刘某经济帮助3万元,这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刘某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吴某存在欺诈、胁迫行为,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不是一般赠与,是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离婚为目的、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刘某应按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协助吴某办理房屋过户,吴某也应在房屋过户后,按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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