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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麻袋开三轮破墙而入抢梨
2015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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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麻袋开三轮破墙而入抢梨



  梨园里刚成熟的梨子,数天之内被附近村民哄抢走十几万斤。8月25日起,河北保定高阳县刑南镇斗洼村的一处梨园不断涌来持麻袋扛梨的“不速之客”。8月28日上午,当地公安机关对多次进入梨园摘梨且不听劝阻的7名村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事态得到控制。

名词解释
  哄抢是将别人的东西无偿占为己有,是不正当得利。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哄抢公私财物的要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千元以下罚款。《刑法》还专门有聚众哄抢罪,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对首要分子,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事件
村民持麻袋推墙进园抢梨
  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孙大午通过微博求助称,最近几日,其公司三百亩梨园十几万斤梨遭到村民哄抢,砖墙被推倒,职工被打。
  高阳大午农产品公司经理张福江称,梨园今年刚一摘梨,即给斗洼村每家每户每个人都发了5斤梨,“共发了2166份,10830斤,而且每次斗洼村村民来买梨我们都按批发价格给予优惠。”但部分村民索梨未果,就闯入梨园摘梨,双方在阻挡过程中发生冲突,随后村民打电话叫来其他人入园抢梨。
  多份现场视频和图片显示,大量村民使用麻袋、三轮车等工具进园摘梨,砖墙被推倒了一个口子。有村民扛梨出园时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一旁有民警目睹该情况,但并未作出反应。
  张福江介绍,园区共600余亩,一半都种满了梨树,这几天“来了几百个村民”,有的用钳子剪开了铁丝网,有的把墙都推倒了,保守估算被抢走了十几万斤梨。公司方面因此事造成的损失已达30多万元,多日来向警方求助均难以遏制。

结果
七名多次抢梨村民被拘留
  28日晚,高阳县人民政府回应该事件称,25日上午,斗洼村5名妇女到果园要梨,梨园工作人员让她们自己摘,几人各摘了十几个梨后离开。下午,又有十几个村民到果园要梨,有人摘了将近一麻袋,工作人员嫌其摘得多,要求把梨放下,双方争执过程中将村民手机损坏,事后工作人员赔偿村民手机款500元。
  26日,斗洼村村民又陆续到梨园摘梨。对此,县政府领导成立专项工作组,组织邢南镇政府工作人员、公安民警、村两委干部共计20余人,在梨园周边和梨园内,不间断地对前来要梨的村民进行批评教育,并由辖区派出所对部分人员进行训诫,要求村民将所摘梨全部退还公司。
  截至27日,累计进入梨园摘梨的村民约60人次。28日上午,公安机关对多次进入梨园摘梨且不听劝阻的7名村民,采取了行政拘留措施,事态已得到控制。

追访
抢梨或因为土地纠纷积怨
  一名斗洼村村民代表称,该地2003年由张姓负责人承包,位于村边高速路附近,村支书在未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于2013年将地块转包给大午集团,村民并不承认这份私自转让的合同。
  另有魏姓村民反映,去年,有村民发现大午集团在承包的土地里砍树建房子,“听说是要建度假村,所以村民们都不同意”,此后该土地纠纷矛盾不断加剧。
  记者检索发现,去年,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曾因合同纠纷,将高阳县邢南镇斗洼村村民委员会诉上法庭,徐水县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民事裁定。
  张福江出具的一份文书显示,大午方面与高阳县斗洼村委会曾签署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续签合同》,从另一家农产品公司处以注资收购的方式,获得该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期限至2023年1月末。
◎相关链接
哄抢“重灾区”——大货车屡遭沦陷
  ●2015年8月25日,陕西勉县城区十字路口,近百人低头弯腰捡矿粉,造成交通拥堵。物流公司一男子称,散落的是他们从山里拉来的硫矿粉,没有金子,但捡的人不理会,从早上6时一直持续到下午2时。一老太说:“金子能卖钱,捡一点是一点。”

  ●2015年8月25日,山东荣乌高速滨州沾化区段,一禽类运输车倾翻,车上装有数万只小鸡,散落在路上和高速护坡上。附近村民闻讯纷纷来抓小鸡,不少人开三轮车成车装,也有被堵在路上的人下车抓小鸡。现场警察无法制止,车主称一车小鸡价值5万元。

  ●2015年8月24日,焦桐高速泌阳段,一辆大货车倾翻,20吨苹果散落后遭当地村民哄抢,只剩2吨。车主辛先生说:“几万元的货都已经赔完了,你们这样抢有没有点良心啊,留条活路行不行?”据悉,3名哄抢村民已被处以拘留5日处罚,警方逐一追查哄抢者。

评价
制止非法哄抢 执法需再给力
  据央视报道,自7月初至今,各地媒体报道的聚众哄抢事件至少有13起。
  在陕西,勉县国道上近百人抢“金子”;在河南,大货车倾翻,车上的20吨苹果遭哄抢;在山东,禽类运输车倾翻,车上数万只散落在路上的小鸡被哄抢……
  面对诸多的哄抢事件,有媒体发出疑问: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好,已经不穷了,为什么还要去抢值不了几个钱的苹果、小鸡?对此,有专家解释,人们把哄抢苹果当成小事,觉得自己的行为够不上立案标准,没有违法的感觉,好像大家都在做,哄抢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如果是运钞车翻了,大家就会冷静一下,知道这样做“罪大了”,就不会哄抢了。
  哄抢本身就是一种伤害行为,哄抢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财物,不只令受害者寒心,也破坏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社会伦理和基础秩序。事实上,法律法规从来没有规定“法不责众”。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然违法。
  哄抢是自私自利、贪小便宜的心态作祟,但当哄抢发生时,仅靠道德谴责必定无法阻止,理应立即启动相应的法律手段,从快从重惩罚,才能使参与哄抢的人有所畏惧,并知难而退。一方面能尽可能减少受害者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严格的执法扭转人们关于“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弥补道德约束力的不足。
  本报综合《新京报》《法制晚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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