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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刊登的道歉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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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给予亳州“兴邦案”中19人国家赔偿,此举尚属全国首例 9月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晚报》上刊登公告,向“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范国强、尚成凤等19人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学者称,安徽高院向蒙冤者登报道歉,此举应属全国首例。
案件回顾 亳州“兴邦案”被最高法发回重审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2015年6月19日,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轰动全国的亳州兴邦公司吴尚澧等22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上诉一案进行宣判。 2010年1月6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尚澧等被告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匿会计凭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记者采访中得知,此案件共涉及43名被告。 2011年3月,亳州市中院一审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等刑罚。吴尚澧等人不服,上诉至安徽高院。安徽高院作出了维持吴尚澧死刑的判决,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邱超等19人也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 然而2012年11月1日,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审判程序没有传全案被告人到庭进行审理严重违法”等为由,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2014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邱超等19人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同年11月,亳州中院大幅改判,原审获死刑的吴尚澧改判获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多名被告人被判八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还有的免予刑事处罚。 全国首例 安徽高院在报纸上刊登道歉公告 9月7日,刊发在《亳州晚报》落款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道歉公告中写道:2012年7月25日,我院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邱超等19人有期徒刑。经重审,2014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邱超等19人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邱超等19人向我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我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已向邱超等19位赔偿请求人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现以此公告为他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他们赔礼道歉。
被告律师 法院公开道歉勇气值得称赞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余超律师向记者介绍了该案详情,去年京衡律师集团成功辩护了亳州兴邦公司43人非法集资发回重审案,最终21人无罪。此后,接受委托,为其中的19人申请国家赔偿,经过听证开庭,安徽高院裁定赔偿19人共计430余万元,近期各申请人已陆续收到赔偿款。 但受限于赔偿标准上限,赔偿款并不足以弥补当事人所受损失。余超称,有的年轻女性被关押时孩子只有几个月,还有个别当事人受此案影响导致婚姻破裂。为安抚当事人情绪,当时律所曾建议安徽高院赔礼道歉,并向其发出了法律意见书。 但当亲眼见到致歉公告时,余超仍颇感意外,“在报纸上向蒙冤人发表致歉公告。无论是勇于纠正错案,还是公开道谦,亳州中院和安徽高院的勇气都值得称赞!”
◎新闻评论 为重建公信力 带了一个好头 公生明,廉生威。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作用举足轻重。近年来,随着佘祥林、赵作海、呼格吉勒图等错案先后昭雪,社会公众愈发关注冤假错案的形成原因,以求正本清源。 与此同时,重建司法公信力成为各级司法机关的重要议题,各路人马为此开出的“药方”可谓汗牛充栋。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民间对司法公信的感受却不见明显改观。其中的原因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过,说一千道一万不如起而行之做一件,安徽高院此举,恰恰就在于“做一件”。这样的举动,在全国来说尚属首例。必须承认,安徽高院此举为中国司法公信力的重建带了一个好头。 向蒙冤者登报道歉无疑是一种进步,但类似的事情还是越少越好。毕竟,法律作为国之重器,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秩序的重任,每一个判决必须慎之又慎。所有的法律工作者都应该从这次道歉中吸取教训,慎重用好手中的法律权力,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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