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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5年3月27日,王某与赵某签订了《潍坊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其位于奎文区胜利东小学附近的一套房屋卖给赵某,经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为37.8万元,双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王某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王某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应当向赵某支付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逾期10日未迁出的,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赵某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2015年4月20日,赵某付清了全部购房款,王某将房屋过户至赵某名下,但户口一直未迁出。 赵某能否依据合同约定主张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呢?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恒明律师观点:王某与赵某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王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已构成违约。 由于户籍管理属于公安部门的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于买受人起诉要求出卖人迁出户口的,无论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就户口迁移事宜是否作出了约定,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户口迁移问题虽然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但迁移户口确系一项合同义务,买受人依照合同约定主张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则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此种情况下买受人的诉讼请求一般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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