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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鲁人社发【2015】55号文《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精神,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按照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请于10月30日前到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办理稳岗补贴申报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电话:4218682 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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