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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吴某与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性格不合,于2014年1月21日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刘某某与吴某离婚;二、夫妻共有住房一套,刘某某自愿不要,赠与吴某,该房屋归吴某所有。剩余房屋按揭贷款由吴某偿付。待按揭房款付清后立即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三、吴某资助刘某某3万元,于房屋产权过户后一次性付清。逾期不付,吴某愿用房产抵押。现吴某已付清按揭房屋贷款,刘某某拒绝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协助吴某过户。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刘某某有权撤销赠与吗?这套房产到底归谁所有?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马恒明律师观点:刘某某无权撤销赠与,这套房产应当归吴某所有,理由如下: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离婚协议中约定,刘某某将房屋赠与吴某,吴某给予被告刘某某经济帮助3万元,该约定虽然名为房屋赠与,实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刘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过程中吴某存在欺诈、胁迫行为,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即使双方对房屋的处理是一种赠与行为,合同法也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离婚为目的、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刘某某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协助吴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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