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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无偿帮工被判刑并赔偿死者家属15万,状告新郎索赔 本报讯 青州市高柳镇的贺某临近结婚时,请求同村的关某为他开摄像录像车。结婚当天,关某驾驶车辆在加速时,将在车尾录像的摄像师甩出车外,致其重伤死亡。关某赔偿死者家属后,法院判决关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缓刑。后贺某同意赔偿关某10万元,且双方有协议,但一直未得到全部履行。僵持之下,关某将贺某诉至法庭。11月7日,记者从青州市人民法院获悉,关某的行为是无偿帮工,贺某为无偿帮工活动受益人,双方达成的协议有效,并判决贺某按协议支付赔偿金。 2007年,关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并被吊销了驾驶证,此后他便一直在淄博跟车。将要结婚的贺某,打电话给关某要其回来帮忙开着自己的面包车,载着摄像师为婚礼录像。 为了方便录像,面包车的最后一排座位都已拆除,只放了一个马扎给摄像师坐。接完新娘返回途中,摄像师要关某开慢一点并打开车尾门,以便于录个婚礼车队的镜头,关某担心会有危险,建议摄像师趴在侧门车窗上录像。但摄像师说那样不好取景,关某心想摄像师从业已久,必定有自我保护的经验,便打开了车尾门。 录像结束后,关某听见摄像师说可以走了,他便准备加速去追赶前面的车队。不曾想刚一加速,就听见车后排有人喊道摄像师掉下车了,关某赶忙停车查看。摄像师被甩到面包车后约4米远的路面上,仰面躺在地上,头部鲜血流了一地,不省人事,同行人员见状赶忙拨打120,摄像师终因伤势过重死亡了。 几天之后,关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件审理过程中,关某赔偿摄像师家属150000元,并取得谅解。2010年1月,法院判决关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刑事判决之后,贺某曾分两次给付关某50000元,并于2013年5月与关某达成书面协议,双方约定:贺某自愿于2014年底,再一次性给付关某50000元,关某出具收据,此事就此了结。但协议签订后,贺某一直未按约定支付款项,2015年3月,关某诉至法院,要求贺某履行协议。 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某在本案中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驾驶面包车提速时致使摄像师坠车死亡,作为被帮工人的贺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关某系无证驾驶,且事先已预见打开车尾门会对摄像师造成人身危险,因而存在重大过失,应与贺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贺某作为无偿帮工活动的受益人,与关某达成的书面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和民事法律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应定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贺某要给付关某50000元,该案现已履行完毕。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刑民交叉,即不仅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也涉及无偿帮工中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关某已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摄像师家属进行了赔偿,但这并不意味着贺某无需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 办案法官说,关某在向摄像师家属进行赔偿后,便具有了对贺某的追偿权,有权要求贺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连带责任内部责任的分担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只要不违反法律和民事法律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双方自行达成的分担协议便合法有效,因此,关某依据双方协议要求贺某承担相应责任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记者 陈怀禹 通讯员 安兆宝 刘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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