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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明码标价”就够了吗
2015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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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明码标价”就够了吗



  □ 李明志

  白开水8元1杯,一对天津夫妇在长沙一餐厅就餐时就遇到了这事。这对夫妇称“走了大半个中国也没碰到过这种事”。长沙市发改委官员回应: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如果商家已经明码标价,即为合理。(11月8日《南国早报》)
  从市场角度说,长沙市发改委的解释似乎有几番道理,餐厅有权为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定价。但稍作分析便不难发现,商品和服务仅有明码标价显然是不够的。
  合同应以诚实信用为前提,但现实中并非所有契约都合法合规,否则也不会存在合同诈骗。《价格法》规定,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反观这8元1杯的“天价水”,是符合定价原则,还是符合定价依据?
  当地发改委官员的一席回应,明显片面理解了市场机制,加之又深怀投鼠忌器的心态,将价格放开当成了放任。须知,“明码”不等于合理价格,国家列出的必须严厉打击的价格欺诈行为中,“颠覆商品定价规则,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虚夸标价”就是其中之一。只认“明码”不认“价”,说轻了是糊涂,说重了就是懒政。
  《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虽明确“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利润等的合理幅度”,但各地对平均价格、利润合理范畴的界定,却千差万别。在此背景下,唯有尽快从法律层面就“暴利”等不合理价格予以量化认定,才能避免类似纠纷总是流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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