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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快递公司抛扔快件可责令停业 |
泄露个人信息,吊销快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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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快递公司及从业人员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泄露个人信息可吊销许可证;快件延误或丢失,快递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用户 冒领他人快件将被治安处罚 意见稿明确,禁止寄递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物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快递企业收寄快件、验视内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快件运单上作出验视标识;用户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收寄快件时发现用户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 用户交寄快件,应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快递运单应包括寄件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身份信息、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身份信息、地址、联系电话;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快递运单信息进行核对,发现快递运单填写不完整或者信息填写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企业收寄快件时未核对快递运单信息或快递运单信息填写不完整、不实仍予收寄,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投递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对于无法投递的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 快递公司 快件延误丢失要担连带责任 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规范操作,不得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作业人员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泄露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未按照规定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或出售、泄露用户信息,尚不构成犯罪,或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等情况时,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快递企业应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按承诺时限完成递送服务。因特殊原因导致承诺的时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征得用户的同意。 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报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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