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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入一起因嫉妒引发的血案,今年被宣布无罪重获自由 近日,曾爱云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各项赔偿款共计294万余元,湘潭市中院予以立案。2003年,他在湘潭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时,卷入一起同门学生嫉妒引起的血案,被误判为杀人凶手获死刑入狱。2011年,曾爱云的死刑判决结果在最高法核准时没有通过,由湘潭市中院再次审理。今年7月21日,法院宣布曾爱云无罪获释。
冤案发生 在读研究生背上杀死情敌“黑锅” 曾爱云家住湖南省邵东县野鸡坪镇一个偏僻的农村。曾爱云1997年考入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本科。2003年,他又在这个学校攻读硕士学位。 2003年10月,曾爱云认识了同级研究生李霞。彼时,李霞正与恋爱4年的周玉衡闹分手,却与曾爱云互生好感。 周玉衡并不死心。2003年10月27日,周玉衡对曾爱云说,自己因为李霞离开,精神趋于崩溃。曾爱云则表示,愿将李霞还给周玉衡,并约周玉衡在校图书馆门口见面。 当晚7时30分左右,周玉衡在同学陈华章的搀扶下如期赴约。周玉衡当时站都站不稳,曾爱云有些诧异,但以为这是“精神崩溃”的表现。双方交谈不到五分钟,周玉衡在陈华章的搀扶下回了宿舍。当晚11时40分,周玉衡的尸体在学校工科南楼外的草丛中被发现。 据最新的判决书显示,周玉衡是因更受导师器重遭嫉妒被陈华章杀害的,然后陈华章把“黑锅”扔给了曾爱云。 事发当晚,获知死者可能是周玉衡后,曾爱云跪地不起,表情十分痛苦。正因为这样的反应,曾爱云当时被警方控制。
希望破碎 狱中十二年三次被法院判死刑 从2004年9月,他第一次被认定为谋杀周玉衡的主犯被判处死刑,到今年7月被无罪释放,曾爱云先后在湘潭市和湘潭县看守所里度过了4382天。 曾爱云不记得他在看守所试图自杀了几次,他只是感慨,“想死都难。”在看守所里,死刑犯需24小时佩戴重达十多斤的手铐和脚镣。 湘潭市中院曾于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判处曾爱云死刑。每次死刑判决一下,曾爱云就要戴上上诉期间摘掉的手铐和脚镣。他无罪释放的希望,在脚镣摩擦声中被一次次敲碎。 2011年,曾爱云的死刑判决结果在最高法核准时没有通过,由湘潭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再次审理。曾爱云终于告别了手铐和脚镣,但仍需负担看守所里的部分劳动。学机械工程出身的他负责做打火机。起初,他手法不熟练,要用十小时左右完成,后期只需六七个小时。但他仍很失落,“我那些同学都在外面奋斗,我却在这里做打火机,我的专业知识都快忘光了。”
重获自由 出狱后不适应现在的生活方式 钟致远律师是曾爱云案第一次二审时,由法律援助中心介绍给曾爱云的律师。钟致远第一次看完卷宗就确认,曾爱云是无罪的。这一点他从没有动摇过。他曾数次写信给看守所里的曾爱云,让他坚定信念,要等到沉冤昭雪的那一天。曾爱云终于还是等到了。 7月21日,法官当庭宣布曾爱云无罪。他重获了自由。 获释后,家里给曾爱云买了智能型手机,可曾爱云完全不会用。曾爱云也不会网购,他更喜欢在实体店买东西。曾爱云说,不仅是现在的生活方式让自己不适应。和同学们聚会,他们谈论的话题,他也基本插不上嘴。 他曾想再次回到学校完成硕士学业,母校湘潭大学也愿意给他提供这样的机会。但考虑到自己已38岁,他最终选择了放弃。他也尝试过找一份工作。但因腰痛,他无法从事很重的体力劳动,找工作着实也成为了他的难题。
申请赔偿 湘潭市中院已经予以立案 11月12日,曾爱云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他认为,从事发到重获自由,他被关押了4382天。按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根据201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应赔偿申请人误工费940841.04元。曾爱云认为他本能有较为理想的前程,却因误判死刑颠覆了人生轨迹,更遭受十余年的牢狱之灾。此外,他的母亲也因错案遭受巨大的精神打击,出现失忆、失眠等症状。应赔偿精神损失伤害抚慰金200万元。两笔赔偿款合计2940841.04元。 曾爱云还表示,在他被拘留、审判、判刑的过程中,媒体多次进行报道,使其名誉受到损害。所以,他请求法院以适当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道歉。 湘潭市中院在曾爱云递交申请当日给予立案,并出具通知书,定于12月1日听取意见。 曾爱云表示,对于国家赔偿,他并不是很担心。目前,他最着急的是,希望政府部门能给自己安排一份工作。且这份工作足以使他成家立业,并照顾年迈多病的母亲。
◎相关新闻 死刑犯服刑八年 笔录非本人签名 2005年,张明在河北保定市涉嫌一宗杀人案,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事发8年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两份刑侦笔迹鉴定显示,至少有两份重要的刑侦笔录,非犯罪嫌疑人张明所签。日前,张明的母亲韦女士求助媒体,为儿子洗刷清白。 据了解,2005年5月23日23时许,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谈固派出所接到郝某(女)的投案自首,并检举提供:在2005年5月22日凌晨2时许,张明、李某和其本人在共乘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行至河北保定市高阳县与沧州市交界处路段时,张明将李某杀死。 此案移交高阳县公安局,高阳县公安局次日将张明抓获,认定张明涉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7月20日移交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移交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因证据不足,两次将案件退回高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06年1月13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6年6月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张明死刑,同年7月,张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4月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7年12月11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判张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明不服判决,再次申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被驳回。 2013年,张明代理律师收集到新的证据,发现讯问笔录中犯罪嫌疑人张明的笔录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另一个关键性证人哈恩东(在看守所与张明同一监室)的签名也存在非本人签名。2013年9月,司法鉴定又发现,张明2005年所做的“辨认笔录”签名与在拘留所中所写的12封书信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 针对讯问笔录中签名出现非同一人所写的情况,警方表示愿承担责任。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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