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面导航 |
第01版
导读 |
第02版
要闻时讯 |
第03版
潍坊新闻·焦点 |
|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更多共享发展成果 不断增进人民福祉 |
——潍坊高新区惠民政策一览(二) |
|
(接上期) 社会福利类 8.16—59周岁,无生活自理能力的一级智力、精神和肢体残疾人护理补贴有何规定 根据山东省残联《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度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具有高新区户籍的16—59周岁,无生活自理能力的一级智力、精神和肢体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60元护理补贴。各社区居委会提报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名单、户籍证明、残疾人证,经审核批准后,由残疾人或其委托人到所属街道(发展区)办理登记手续,按季度领取补贴。 联系人:谷有艳 联系电话:8056077 9.如何申请免费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 根据高新区关于加快改善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的有关规定,凡具有高新区户籍且符合手术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患者均可在所属街道(发展区)登记,免费集中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 联系人:谷有艳 联系电话:8056077 10.婚姻登记证书工本是否收费 根据《潍坊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免征部分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调整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潍财综〔2013〕20号),免收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我区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联系人:马潍丽 联系电话:8893907 优抚优待类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如何领取 根据《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潍坊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潍发〔2011〕26号),优待金发放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水平执行。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民发〔2012〕193号),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入伍优待金标准,给被批准入伍青年家庭发放优待金,由入学前户籍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优待。 根据《中共潍坊市委高新区工委、潍坊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11〕35号),凡具有高新区户籍且从高新区入伍的义务兵及2012年冬季以后入伍的辖区内高校在校生(2012年以前的高校生优待办法按照原规定办理),优待金发放标准按照我区上年度社区人均纯收入水平执行(2015年度为16369元)。其家属可持相关证件到所属街道(发展区)办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领取手续。 联系人:马世杰 联系电话:8892093 2.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如何领取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14〕71号),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我区享受定期抚恤及生活补助的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等在所属街道(发展区)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联系人:马世杰 联系电话:8892093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未享受到“核算退休金时军龄计算为工龄”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无退休金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支农惠农类 1.种粮户补贴如何发放 根据《潍坊市财政局、农业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潍财基〔2015〕12号)要求,以2015年核实的小麦种植面积为依据,按照125元/亩的标准对种粮农户发放补贴,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到农户“一本通”账户中。 联系人:牟冬冬 联系电话:8862376 2.小麦良种补贴是否继续实施 根据《潍坊市财政局、农业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潍财基〔2015〕12号)要求,继续实施小麦良种补贴。 联系人:牟冬冬 联系电话:8862376 计划生育类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有何意外伤害保障 根据《潍坊高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关于开展农村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试点方案》(潍高人口发〔2010〕24号),自2010年起,对实行计划生育的14周岁以下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投保3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资金由区财政承担,直接拨付给保险公司。 联系人:刘素娟 联系电话:8887101 2.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有何奖励 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06〕95号),对年满60周岁,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自2013年起,给予每人每月90元奖励扶助金。 根据高新区2013年十项惠民实事,自2013年起,对年满60周岁,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奖励扶助金,高于市里标准。各村改居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资格审核后报所属街道(发展区)复核,经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后,通过银行将奖励金统一发放到个人账户。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8887916 3.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有何特别扶助 根据《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潍卫发〔2015〕137号),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所在区内,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从2015年1月起,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不分城乡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失独计生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潍卫发〔2015〕130号),对合法生育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自2015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失独计生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40元。各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资格审核后报所属街道(发展区)复核,经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后,通过银行将扶助金统一发放到个人账户。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8887916 4.失独计生家庭一次性抚慰补助金如何发放 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独计生家庭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潍政发〔2013〕16号),下发了《高新区失独计生家庭关爱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潍高办字〔2013〕77号),在失独计生家庭(已申领独生子女证)失去子女30日内,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发放一次性抚慰补助金。其中为女方49周岁以下失独计生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补助金5000元,为女方49周岁(含)以上失独计生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补助金10000元,为男方49周岁以下单亲失独计生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补助金5000元,为男方49周岁(含)以上单亲失独计生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补助金10000元。各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资格审核后报所属街道(发展区)复核,经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后,通过银行将一次性抚慰补助金发放到个人账户。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8887916 5.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有何规定 根据《潍坊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实施意见》(潍人口组办发〔2008〕2号),自2009年起,对高新区户籍(双方或一方),且在区婚姻登记处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进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按照每对人员130元的检查费用标准,资金由区财政承担,直接拨付给检查机构。 联系人:李丽霞 联系电话:8889963 6.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如何开展 根据《潍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潍坊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的通知》(潍人口发〔2013〕22号),自2013年起,对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含流动人口)进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检查基本服务项目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孩次240元,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承担,直接拨付给检查机构。 联系人:李丽霞 联系电话:8889963 7.免费唐氏综合症筛查有何规定 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免费唐氏综合症筛查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发〔2008〕154号),自2009年起,由符合生育政策在高新区统计上报出生情况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孕15—20周时,持身份证、街道(发展区)证明或生育证到市计划生育指导中心,进行免费唐氏综合症筛查。筛查费用110元/例,确诊费用910元/例。筛查费用由市、区两级分担,资金直接拨付给检查机构。 联系人:李丽霞 联系电话:8889963 8.新生儿疾病筛查有何要求 根据《潍坊高新区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高新区免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潍高卫字〔2012〕103号)、《潍坊高新区卫生局、财政局关于修订<潍坊高新区免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潍高卫字〔2014〕24号),自2012年12月1日起,对父母一方具有我区户籍(以母亲户籍为主)、在潍坊市内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产妇所娩活产、自愿参加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新生儿,实施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新生儿听力障碍等5种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符合免费筛查条件的家庭持有关材料到高新区人民医院办理,审核合格后对在区人民医院筛查的免收筛查检测费,对在其他助产机构筛查的即时发放补助资金200元。 联系单位:高新区人民医院妇幼保健科 联系电话:7516008 (未完待续)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