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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证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倒查发证过程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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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证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倒查发证过程



国办发布驾考改革意见,试点自学直考、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及科目二科目三连续考试等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2016年上半年部署改革工作,启动重大改革事项试点;2017年深入推进改革实施;2018年,完成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基本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驾驶培训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公开透明、权责清晰、运转高效、公正廉洁的驾驶考试管理体制,基本解决培训考试中的不便利、不规范、不经济等问题。
  意见明确了6个方面、27项主要任务:一是创新培训方式,建立开放有序培训新格局。实行驾驶人分类教育培训,推行大型客货车专业化驾驶培训,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培训方式。实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二是加强培训管理,促进驾驶培训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强化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责任,着力提升驾驶培训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驾驶培训行业诚信体系,加强教练员队伍管理。三是利用社会资源,提高考试供给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积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实行多渠道的考试员选用机制。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方便群众就近考试。四是改进考试组织,保障考试公开公平公正。实行自主报考,建立统一的考试预约服务平台,依照报考或约考时间先后顺序,公平合理安排考试。严格执行考试评判规定,实行考试随机安排,推行考务公开,优化考试程序。五是严格监督问责,保证培训考试规范廉洁。健全驾驶培训监督机制,完善考试监督机制,严格违规培训考试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政府机构不准经办驾驶培训机构的规定。六是提升服务水平,便利群众学驾领证。保护学员合法权益。完善驾驶人体检制度。实施驾驶证异地申领和审验。逐步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积极推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驾驶证互认换领工作。
 学员“自学”驾照
  意见提出“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一句话就砸了驾校的“铁饭碗”。具体来说,就是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人员指导下,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
  意见也明确,自学驾驶所用自备车辆,不得用于经营性的驾驶学习活动。自学人员上道路学习驾驶前应到公安机关免费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学习驾驶证明。
  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介绍,将先期选择一些交通环境较好、管理水平高的地市开展试点。自学直考车型仅限于小型汽车,车辆必须加装辅助制动等安全装置。随车指导人员必须具备一定年限的安全守法驾驶经历。练车过程中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学车人员、指导人员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驾校计时收费
  意见提出,改变驾驶培训机构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模式,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措施。实行学员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试点学员分科目、跨驾驶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驾照考试实行自主报考。建立统一的考试预约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方式,考生完成培训后可按规定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改变完全由驾驶培训机构包办报考的做法,保障考生选择权。考试费在约考确定后收取,提供网上支付、银行代收等多种支付方式,考生可分科目或一次性全部缴纳考试费。
  从自学到自主报考,驾照从培训到考试均由驾校“包办”的现状即将成为历史,其中的寻租空间也有望得到极大压缩。
看清楚,驾考有六大变化
倒查发证过程
  引人注意的是,意见提出,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发证过程,一旦发现考试员有参与伪造考试成绩、降低考试标准等违规问题的,取消其考试员资格,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若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还提出,依法依规查处收受或索取考生财物的违法行为。严格考场和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监管,发现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涉事考场或采购涉事企业考试设备,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考试合格当日发证
  过来人都知道,由于驾考分为好几个科目,全部考下来往往需要来回跑个三四回。为减少考生往返次数,意见提出,逐步推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调整小型汽车夜间考试方式,可在日间采用模拟夜间灯光考试形式进行。
  意见还说,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考生要求当天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应当予以安排。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应当在当日向考生发放机动车驾驶证。
  推行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提高考试工作效率。
  担心环境不熟影响考试发挥?驾考将实行考场开放。公布场地设施布局、考试流程和路线,允许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
建违规退出机制
  建立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对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以各种名目向学员索取财物的,依法从重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培训机构;各地要组织开展集中清理,一旦发现有举办或参与举办的,要立即要求停办或退出,确保彻底脱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参与经营驾驶培训机构。
放宽残疾人驾车
  在驾照体检方面,意见提出建立驾驶人分类体检制度,根据准驾车型设定不同的体检标准,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要求,简化、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身体检查项目和方法。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驾驶人体检工作。
  同时,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的起始年龄将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
  此外,对于社会各界广泛呼吁的残疾人驾车条件也将放宽。意见提出,研究制定单眼视力障碍人员驾车视力检测标准、上肢残疾人驾车加装辅助装置等规定,适时放宽单眼视力障碍群体、上肢残疾人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条件。制定残疾人驾驶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鼓励有条件的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驾驶培训。
“自学直考”,须过三关
安全关 意见明确提出“三个限定”
  此前,安徽、广东等地已开展自学直考试点。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应朝阳说,这些试点的模型是参考国外设计的,实践证明,在交通违法率和事故率方面,通过自学直考与驾校培训出来的驾驶人基本持平。
  意见明确“三个限定”:限定训练车辆,车型仅限于小型汽车,车辆必须加装辅助制动等安全装置;限定随车指导人员,必须具备一定年限的安全守法驾驶经历;限定训练路线和时段,避开学校周边道路、高速公路等道路,避开交通高峰等时段。公安部交管局局长刘钊表示:“对于试点地方的选择,目前正在进行中。试点地方确定后,我们将部署试点,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关 只要合规不认定“无证驾驶”
  上路学车是否会被认定“无证驾驶”?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余凌云表示,只要驾驶合规教练车,在公安部门划定的自学道路,且在有教练资格人的陪同下开车,就不会被认定为“无证驾驶”。
  自学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责任认定?意见明确,练车过程中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学车人员、指导人员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亲朋好友之间“教与学”,法律关系如何认定?余凌云说,一旦答应教别人开车,就形成了口头约定。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约定,因此最好在承诺前,就学车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明确细化,避免纠纷。
供需关 提出“三个增加”加以解决
  有人担忧,在自学直考进一步放开后,迅速增长的考驾需求能否得到满足?刘钊表示,意见提出了“三个增加”的解决办法:一是增加考试场地,二是增加考试人员,三是增加考试网点。推行省内异地考试,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方便群众就近考试。
  余凌云认为,意见中对优化程序方面的规定也将帮助提升管理效能。例如,允许考生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可直接参加安全文明常识考试。“简化考试流程等多种举措,将有效缓解考试积压现象。”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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