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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一伤三”即可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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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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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一伤三”即可入罪



“两高”发布危害生产安全案件司法解释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规定,包括“死一伤三”即可入罪,阻挠事故抢救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等焦点内容。
  “隐形股东”要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介绍,此前法律中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此,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此外,还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
  针对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等,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司法解释明确,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
严惩事故背后腐败
  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的重罪,但适用率偏低。主要问题在于对“强令”一词理解不当,将某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错误认定为普通责任事故犯罪,导致处刑过低,不利于严惩犯罪。司法解释明确,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明确从重处罚情节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重伤,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同时对危害生产安全罪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作了专门规定: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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