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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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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规范公务员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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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消息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日前印发《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面试室应当配备录像或录音设备,对面试过程全程记录。
  《办法》规定,在面试题本传递、交接、保管、分发、使用过程中,发生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查清失泄密范围和原因,并向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办法》明确,面试考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有比较丰富的人事管理、人才测评等方面的经验或具有一定年限的机关工作经历,品行优良,公道正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恪守行为规范。
  担任面试主考官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能够讲普通话,口齿清晰,表达流畅。
  《办法》规定,面试前,应当对考生提交的有关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凡有关材料和主要信息不实,影响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面试资格。
  《办法》明确,面试方法以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为主,也可以采取其他测评方法。面试时,应当成立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7名考官组成,其中设主考官1名。
  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原则上安排在同一考官小组、使用同一套面试题本进行面试。
  面试前,应采取考官和考生抽签的办法确定面试室和面试次序。只有1个面试考官小组的,考官实行差额抽签确定。
  《办法》强调,考生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凡涉及考生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知晓范围,不得面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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