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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成果人人共享 幸福高新家家受益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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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成果人人共享 幸福高新家家受益
——潍坊高新区惠民政策一览(三)



  医疗卫生类
  1.国家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哪些
  根据《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7号),自2013年起,向全区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免费提供11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1)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2)健康教育服务;(3)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4)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5)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每年提供1次免费健康体检;(6)预防接种服务;(7)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8)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9)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10)卫生监督协管服务;(11)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符合条件的居民持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社区卫生室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即可享受以上服务。  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8889760
  2.适龄儿童免费接种一类疫苗包括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7〕305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2007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306号),自2008年以来,山东省实施扩大免疫规划,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第一类疫苗有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无细胞百白破三联疫苗、麻疹疫苗、麻风疫苗、麻腮疫苗、麻腮风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白破疫苗等13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在高新区内居住的适龄儿童持预防接种证,到高新区任何预防接种门诊接种一类疫苗时,无需缴费。
  联系人:张秀红 联系电话:8885685
  3.艾滋病人及感染者有何关怀政策
  根据2006年3月1日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国家对艾滋病人及感染者实施“四免一关怀”政策。“一免”,就是对农村居民和城镇中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济困难的艾滋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药物。“二免”,就是为自愿接受艾滋病监测、咨询的人提供免费服务。“三免”,就是为感染艾滋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免费咨询、免费母婴阻断。“四免”,就是对艾滋病患者遗孤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一关怀”,就是把符合救助条件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还有因艾滋病导致的孤寡老人和孤儿,全部纳入政府救助范围。在高新区居住的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均可享受“四免一关怀”政策。
  联系人:张秀红 联系电话:8885685
  4.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有何治疗政策
  根据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对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检查和免费抗结
  核药物治疗。高新区肺结核病人可到定点结核病防治机构(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免费体检和治疗。免费治疗的具体内容包括对初诊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疑似肺结核病人和复诊的肺结核患者实行免费痰涂片检查,对符合标准的肺结核患者的治疗提供免费抗结核药品,对初诊患者免首次胸片以及对确诊的患者免疗程结束时的胸片。肺结核诊治优惠政策不受户籍限制,但建议患者应尽量留在居住地完成全程治疗,如返乡或到新的居住地后,需主动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治疗。在高新区内居住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到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和住院时,免费部分在出院结账时扣除。
  联系人:张秀红 联系电话:8885685
教育助学类
  1.贫困大学生如何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6号),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高新区的困难大学生可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支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普通本专科学生贷款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每年的8月1日—9月10日学生本人与共同借款人到高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助学金将通过国家开发银行直接发放到学生所在高校账户。
  联系人:栾福 联系电话:8191311
  2.低保及孤残高中学生如何办理助学券
  根据《潍坊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对我市城乡低保等困难家庭学生和孤残学生实施普通高中教育助学券的通知》(潍财教〔2012〕9号),自2012年起,高新区常住户口、现在潍坊市就读高中的城市或农村低保、孤残学生,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孤儿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残疾学生持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领取“潍坊市普通高中教育助学券”。入学后凭助学券每学期可在市级规范化高中抵顶600元学费,省级规范化高中抵顶800元学费。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每年的7-9月份秋季学期开学前,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助学券并于开学后交给所在学校。
  联系人:栾福 联系电话:8191311
  3.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如何申请困难补助
  根据《潍坊市特困家庭学生救助办法》(潍教办字〔2009〕35号),义务教育阶段(含民办)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难以维持学业的在校生可申请资助,义务教育阶段救助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分学期发放。符合政策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于每学期开学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初审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报高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认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学生助
  学卡中。
  联系人:栾福 联系电话:8191311
  4.农村初中贫困寄宿学生如何申请生活费补助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凡农村初中阶段在校住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活补助费,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不低于625元。主要补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符合政策的学生可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把生活费补助发放到邮政储蓄银行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联系人:栾福 联系电话:8191311
  5.困难家庭幼儿如何办理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1〕102号),凡在我区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3—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经市残联、教育局认定的专门招收残疾儿童并具有学前教育功能的相关机构;各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儿童可申请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家长可于每年9月份开园第一周内向所在幼儿园或教育机构提交《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申请表》办理助学金。不属于低保家庭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但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儿童,须持《学前教育助学金申请表》到当地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发展区)民政部门进行贫困家庭审核。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各幼儿园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报高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将救助资金统一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中。
  联系人:栾福 联系电话:8191311
  6.乘坐校车学生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政府补贴
  乘坐校车学生享受政府补贴,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在学校服务半径2000米以外居住,乘车上下学的小学生;二是具有高新区户籍;三是父母拥有房产且居住地在学校的招生范围内。按学生实际乘车天数补贴,每生每天补贴5元,整月的按22天计算。市里无此政策。乘车补贴从每月应交的乘车费中直接扣除。
  联系人:于世庆 联系电话:8095023
社会保险类

  1.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如何发放
  根据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潍人社〔2015〕35号)和《潍坊高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潍高管发〔2010〕34号)、《潍坊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潍坊高新区调整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潍高管发〔2014〕12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元。2015年1月1日以后到达领取年龄,满足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从核发之月起,按新标准执行。基础养老金经区社保处审核,通过银行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
  联系人:吴华 联系电话:8191213

  2.新生儿如何办理“落地参保”手续
  根据《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潍政发〔2014〕15号)规定,新生儿首次参续,缴纳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联系人:吴华 联系电话:8191213
  3.居民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潍政发〔2014〕1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50元。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等级和缴费档次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下同)、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900元。
  (1)选择一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市内可任意选择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一、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
  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经二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报销比例60%。
  参保人员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42%。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费用支付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
  (2)选择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市内可任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70%。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费用支付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照省统一规定执行。
  (4)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非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其中,一档缴费的,剩余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市内三级医疗机构转诊支付比例执行;二档缴费的,剩余部分按对应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执行。
  (5)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其中,一档缴费的,剩余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未转诊支付比例执行;二档缴费的,剩余部分按对应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执行。 
  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统一执行《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2015年10月中旬以后,已能实现定点医院联网结算。
  联系人:王晓利 联系电话:8883067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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