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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1时许,由北京南开往上海的D311次列车,途经山东时出现设备故障,在平原站停靠9小时。当天19时,动车晚点10小时后抵达上海。目前,无论是《铁路法》还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均未对列车晚点赔偿做出明确规定。 (12月26日《京华时报》) 旅客与铁路公司之间本应是平等的民事关系,旅客付费购买车票,即与铁路公司订立了运输合同。当旅客迟到时,要么2小时内改签,要么作废,而当列车晚点时,一概不赔,这明显属于“双重标准”,未免太霸道了吧? 有网友评价说,这属于典型的“把方便留给自己,把不便留给乘客”,笔者对此深以为然。铁路部门在话语权和议价权方面的优势原本就高于乘客,现在又借助这种“垄断优势”将不合理的要求强加给乘客、让乘客埋单,这样的行为实在有些不厚道。 铁路的服务应以老百姓的需求为出发点,乘客的出行权应该受到尊重和保障,而不是被漠视。一旦铁路因出现故障晚点,表明其在服务细节和质量上出现了问题,影响了市民出行,必须履行补偿责任,为服务短板“埋单”。 面对质疑,铁路部门不妨把眼光放远,给晚点的旅客作出适当赔偿,或尝试推出“列车延误险”等来代替晚点赔偿,或在突发情况时妥善安置滞留旅客、利用公路等接驳运输方式,这些都可以将晚点给乘客带来的不便降到最低。 修改《铁路法》已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愿在新的《铁路法》中,“晚点不赔”能成为历史,出台列车晚点的赔偿标准,把旅客放到平等的位置上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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