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时讯
  3上一版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导读

第02版
要闻时讯

第03版
潍坊新闻·民生
 
标题导航
CPI涨幅创六年来最低
物业费调整需过半业主同意
上交所通知明确大股东减持事项
国考今公布成绩合格分数线划定
邀“凤爪女”演出 是为低俗埋单
2016年01月10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省就物业服务收费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物业费调整需过半业主同意



  我省物业收费管理将有新规定。日前,省物价局公布《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稿明确,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
普通住宅物业费分等级定价
  意见稿中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意见稿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等费用。所称普通住宅,不包括独栋、双拼、联排等各类高档住宅。
  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以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等级、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合同期限、终止情形等,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列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公共服务费内容。
房子一年没住物业费应减收
  买房时承诺的配套和绿化,到交房时怎么大打折扣了?不少购房者发现,交房后树木枯死、花园消失,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意见稿特别提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适当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
  买房后没在小区住,为啥空置房也要交全额物业费?在新规出台后,这一疑惑将得到答案。意见稿明确,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
停车未超过2小时应当免费
  如今,很多购房者花十几万买车位,还得月月交车位管理费,甚至不如小区内找空地免费停。意见稿规定,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应当免费。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意见稿还规定,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
  社会各界人士可将修改意见和建议直接寄送山东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东关大街长盛小区38号;邮编:250013;电话:0531-86974826(传真86954761);邮箱:zhc@sdwj.gov.cn。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
         本报综合报道
业主将拥有这些权益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抵扣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提供免费出入证件之外更为便利的通行设备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费用。

  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未按规定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
  未按规定免费配备出入证件的。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10207392号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