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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糖炒栗子,浙江杭州的方林富炒货店是很多“吃货”的选择。年底炒货需求量大,本该是方师傅生意好、心情好的时候,可最近他非常烦恼,因为广告上的一个“最”字,他收到了20万元的罚单。原来,他店门口的招牌上印刷的是“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 (1月15日《南国早报》) 按《广告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如有违反,将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从方师傅收到的罚单来看,20万元还只是“最低标准”,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 但无论幸与不幸,都不妨碍公众对《广告法》这项规定的审视,无论是技术角度,还是法理角度,现在来看这一条都显得有点“糙”。虽然立法的本意是为防止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但其对于现实执行复杂性的考量。比如说,在不同等级的媒体、不同类型的平台上投放广告,其影响有着云泥之别,若一概而论显然欠妥。从广告主身份的角度区分,卖糖炒栗子的小店主和餐饮巨头实力那是悬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前者可能会倾其所有,导致处罚难以执行,而对后者来说,不过九牛一毛,甚至于“罚了再犯”都无所谓。对比之下,法律的威慑力也因此会大打折扣。 对于这种不完美,须尽快予以完善方能不失公允。考虑处罚标准与“营业额”挂钩,显示调整的动态性,不失为一个可以考虑的思维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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