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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药监局的工作人员在一家餐饮单位现场抽检羊肉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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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抽检216批次,尚未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羊肉及其制品 作为美味佳肴和滋补佳品,羊肉是冬季餐桌上最受欢迎的菜肴之一,因此,羊肉的食品安全问题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自2015年12月18日在全市开展羊肉及其制品专项检查工作以来,市食药监局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两次市级现场抽检中抽检羊肉216批次。目前,尚未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羊肉及其制品。 专项行动共分三个阶段 1月14日,记者从市食药监局获悉,自2015年12月18日在全市开展羊肉及其制品专项检查工作以来,目前尚未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羊肉及其制品。 据市食药监局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羊肉、来源不明或病死畜禽肉等不合格肉品加工的羊肉制品、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掺假掺杂或有毒有害羊肉制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索证索票不全羊肉、“瘦肉精”羊肉等问题都是检查工作的重点,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现场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羊肉及其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拉网式检查,一经查明违法行为,将进行严厉打击。 截至目前,针对动物源性成分、瘦肉精、来源不明等突出问题,市食药监局组织市级抽检羊牛肉及其制品两次共216批次,检查羊肉制品生产企业5家、流通单位1770家、其中冷库74处,检查餐饮单位4119家。除高密一家羊肉制品生产企业因未能提供羊肉原出产记录而被责令整改外,其余羊肉样品全部合格,尚未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问题羊肉”。 “此次羊肉及其制品专项检查专项行动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规范性工作已经告一段落,尚未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羊肉及其制品。”市食药监局的工作人员说,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加强羊肉及其制品监管,充分发挥抽检作用,加大处罚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追根溯源,深挖潜规则问题,开展好第二、三阶段的整治、打击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原料公示制度,确保羊肉及其制品来源可靠、问题可溯、风险可控。 火锅店要醒目公示羊肉来源 在我市近日印发的《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规范羊肉及其制品进货渠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建立全程索证索票、发现问题追溯源头的可追溯机制;火锅店、自助餐等餐饮服务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羊肉产地、来源、品牌等信息,提供混合肉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 截止到目前,全市已发放《通告》42179份,其中生产环节发放592份,流通环节发放25361份,餐饮环节发放16226份。为保证羊肉及其制品“规范整治打击”专项行动取得成效,市食药监局利用到各县市区局开展创城督导检查的时机,对全市16个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抽查,主要抽查了进货渠道、索证索票和《通告》张贴情况,餐饮业户还重点抽查了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了羊肉产地、来源、品牌等信息。 同时,市食药监局对现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责令监管部门跟踪餐饮单位进行限期整改,要求各地对未按时限完成整改的餐饮单位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据悉,此次专项行动涉及食药、公安、畜牧三个部门、多个环节,通过联合执法、检打联动、行刑衔接,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合力。 据市食药监局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畜牧兽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和《关于开展羊肉及其制品“规范整治打击”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我市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羊肉及其制品“规范整治打击”专项行动,行动将持续到2月17日。 文/图 本报记者 陈静静 ◎相关新闻 举报私屠滥宰 查实可获奖励 本报讯 随着春节临近,为杜绝病死畜禽流入市场,日前,市畜牧局、市食药监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制售病死畜禽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联手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制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凡提供违法犯罪行为活动线索,并且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获得奖励。 记者了解到,根据《通告》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屠宰、销售、食用、随意丢弃病死动物,对病死动物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据法定程序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发现丢弃死亡畜禽行为的,应向发现地的畜牧兽医站报告。对违反规定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或是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理。 另外,将特种毛皮动物胴体纳入无害化处理范围,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督促落实好相关措施。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特种毛皮动物进行防疫检疫,不得为毛皮动物胴体出具检疫证明,严禁流入食品、饲料加工等领域。 《通告》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畜禽和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的行为,均有权举报。举报经查实,可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记者 邓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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