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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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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不再强制“二护”



下月起由经营者自行确定维护周期做好维护记录
  2月22日,记者从市运管处获悉,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保障运输安全,交通运输部对原有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下称“新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对运输车辆维护和检测制度等作出重大调整,不再强制营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
“二护”未取消 周期自行确定
  市运管处安全技术科科长吕传章介绍,按现行规定,营运车辆必须每四个月进行一次“二护”,也就是二级维护,而新规定则将车辆技术管理由“强制维护”修改为“周期维护”。
  吕传章表示,新规定颁布后,他们接到了很多咨询电话。不少车主询问,按照新办法,“二护”是不是取消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吕传章说,此前我市按照“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确定维护周期”执行,下月起由经营者依据有关技术标准,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维护,并做好维护记录。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道路运输维护周期基本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确定,经营者的自主管理权力受到限制。本次修订后,交通运输部简政放权,改为由经营者依据相关技术文件和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将车辆技术状况保持良好的责任落到实处,并进一步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辆技术管理负主体责任。
  按照新规定,具备二级维护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可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不再要求挂车 评定技术等级
  新规定重新划分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并调整了客车、危货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和频次。
  吕传章说,按照现行规定,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每年审验前,必须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由此确定车辆的技术等级。根据车辆的技术状况,将车辆等级分为一、二、三级,车辆要从事营运必须达到三级以上。修订之后,对营运车辆的车辆技术等级有了更高要求,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二级就无法从事营运。具体来说,危货运输车辆、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状况应达到一级。其他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同时,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类型登记应达到中级以上。
  此外,对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车、危货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和评定;其他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和评定;不再要求对挂车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货车综合检测 不必回注册地
  新规定还明确了委托检测的原则。按照现行规定,所有营运车辆必须回车籍所在地进行综合性能检测。下月起,客车、危货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还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而货车则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比如一辆货车的注册地是寒亭,但车主在青岛跑运输,那么他就可以在青岛办理综合性能检测,但道路运输证审验仍必须回注册地。”吕传章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采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证明,作为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审验车辆的依据。
  吕传章特别提醒,虽然新规定将车辆技术管理由“强制维护”修改为“周期维护”,但经营者必须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维护周期,且必须做好维护记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对执行状况进行检查,未按规定执行将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此次交通运输部颁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将自3月1日起施行,市民若对新规内容持有疑问,可拨打市运管处安全技术科电话8227824进行咨询。
       本报记者 周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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