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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5年2月1日,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某市市政基础工程。2015年5月5日,其将部分钢筋安装工程分包给个人李某,并签订《钢筋安装施工协议》。李某雇佣张某等从事钢筋安装工作。2015年5月16日,张某搭乘便车去往施工现场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张某受伤,事故认定宋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 问:张某是否构成工伤?若构成,谁是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体?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孙明江 张雁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无责,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构成工伤。 本案中,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质的李某,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本案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为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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