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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官府收储到设立公垣 储存 盐的储存始于春秋时期,齐国首先“征而积之”,由官府收储。唐肃宗宝应元年(762),刘晏推行榷盐法,为避免边远地区盐商哄抬盐价,调剂余缺,设立常平盐仓储备。 康熙十六年(1677)十月,寿光盐区奉令修建公垣,由益都、长山、临淄、临朐、莱芜、沂水、蒙阴、新城、寿光等10县盐商捐款于官台场建宋家垣、郑家垣、郭家垣。盐民出盐后,运入垣内堆储,商人买盐上滩。盐垣四周建土圩墙,设立垣门,墙外挖深沟注水防护,每垣设“灶长”“滩头”各1人,派灶丁轮流看守,后改为雇垣役看管。 乾隆六年(1741),潍县官府出银修建固堤场的崔家垣、林家垣、横里路垣。乾隆十九年(1754)昌邑县在瓦城村设盐垣。同治十二年(1873),富国场设榆英、刘家圈官滩后,又在渔尔堡设官垣,不与民盐同储。光绪二十一年(1895)后,官台场广开滩地,坨垣增至14处,新增义垣、泰垣、章垣、肖垣、一里沟、三里沟、四里沟、五里沟等盐垣,其中以盐商肖锡伦所建肖垣为最盛,储量达6000吨,并建成自刘家呈子至羊角沟18公里的轻轨铁路,专门集坨运盐。 “食盐官营”始于春秋时期的齐国,汉景帝时恢复推行,唐元和十四年(819),青州置榷盐使,划分食盐销售区域,始有“盐岸”之制。 宋代销盐制度多变,初行“折中法”,北宋庆历八年(1048)改行“钞法”,宋政和三年(1113)又设立“引法”,后为元、明、清各代所沿用。明万历四十五年(1617)设立“纲法”,即“官督商销法”,由专商垄断食盐运销权,复行“引制”,改官府收盐,为商人与盐户直接交易,凭“引”行盐。长引准许运往远区发卖,限期一年;短引限期一季,在指定的近区销售,一律不准越区贩卖,相互“侵销”。引、盐不可分离,否则即为私盐。 明嘉靖中期,除“引”之外,又设立“票”。清沿明制。 为实行近场区和远场区不同税率,清顺治三年(1646)将票盐分为“红扒票”和“黑扒票”两种,红扒票征税高。清乾隆六年(1741),又将黑扒票分为上、中、下三等。益都、安丘、诸城、昌乐、临朐属于配中等黑扒票地区,潍县、昌邑、高密属于配下等黑扒票地区。清初每引配盐200斤。清康熙十八年(1679)规定每引加耗25斤,后来每票配盐325斤。 清代陆运有“路单”,水运有“水程” 原盐运销,陆运有“路单”(护照),水运有“水程”,水、陆各有定线。清光绪十七年(1891),小清河通航后,官台场盐商云集,供不应求。 清宣统元年(1909),除了陆地运销13个县配盐票8014吨外,其余皆由滨乐公司自羊角沟小清河船运,集中到济南黄台桥盐园,再由官府委办的南运局、北运局引商、票商分运至鲁西、鲁西南、鲁南23县及江苏、安徽、河南各销地,年销量约3万吨,列全省之首。 近代从招商办运发展到自由买卖 行销 1913年,山东盐务稽核分所成立后,对清代官办销区全部开放,实行招商办运,原官台场办销地改由鼎利、鼎新、鼎裕3公司承办。 1914年,对运销江苏、安徽、河南3省之盐改为公利盐栈(租商)商办,取消了官销制度,对昌邑、潍县、安丘、诸城、高密等民运票地,开放为自由销区。同年,官台场与王家岗场(广饶县)合并为一场,场区扩大,年销量剧增。盐销区域在省内由76县增至90县,在运往苏、皖、豫3省16县的食盐中,王官场盐占90%以上。 1916年,近场各县益都、昌乐、寿光、潍县等地因私盐侵销,商人难以承办,地方政府招商办运,成立联合卖盐商号,按地丁正银1两,派购食盐10公斤。当时出现许多盐号,如益都、昌乐县的益东公司(每年认定销盐9.17万担),寿光的同庆盐号、寿康盐号和后期成立的民生盐号,潍县北关盐市街的盐号等,但各地私盐仍未禁止。 自1917年开始,国民政府采取“毁滩溶盐”的办法,裁废寿光、潍县、昌邑一带的分散滩坨,控制盐场走私。8年间裁废坨垣12处,销毁大量陈盐。 1931年5月,国民政府立法院颁布《新盐法》,作出“就场征税,任人自由买卖,无论任何人不得垄断”,以及“引商、包商、官运、官销一律废止”的规定,但私运私销、配卖派销依然盛行。 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期间,区域分割,交通堵塞,潍坊盐区原盐运销受到极大影响,销区缩减三分之二,年销售量由最高的7.5万吨降到不足1万吨。 从春秋至清代均严惩制贩私盐者 缉私 从春秋时期开始,历代均有关于盐税的政策法令。汉武帝元狩四年(前119)规定:“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没收其器。” 《唐书·食货志》载:“永贞、元和间(805—820),煮私盐者死。”明洪武初年《盐引条例》规定:“伪造盐引,为首者斩;买私盐再犯者处绞。” 清《盐法本律》规定:“凡贩私盐者仗一百,徒三年;若持军械者加一等,流二千里;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流三千里;拒捕者斩。” 乾隆五十三年(1788),运司批准各地盐区雇佣巡役缉私,官府发给腰牌,按季点卯巡查。巡役名数:寿光76名,昌乐40名,潍县80名,益都49名,王家岗场22名,官台场72名,沿河巡役154名。公粮银两由各盐商公捐。 民国公布《私盐治罪法》昼夜巡缉 1914年,民国政府公布《私盐治罪法》,同年5月在羊角沟设盐警队。1916年改称巡警局,内设警长1员、巡官5员、马目7名、步目13名,及步警、马夫、伙夫135名,分驻各存盐坨基,于开晒日期在各滩池昼夜巡缉。1919年添置汽船1艘。1925年在小清河北岸筑瞭望台3座,加强水运缉私防盗。1931年12月,莱州税警局在昌邑榆英设分驻所,驻15人;渔儿堡设派出所,驻12人;廒里设派出所,驻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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