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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男子订婚后分手,索要彩礼获法院支持 家住青州城郊的崔某,几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季某,两人相处了段时间后,便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崔某给了女方季某家人31800元钱。就在双方家人等待大喜之日时,两人却产生了矛盾,崔某提出分手。由于女方只退还部分彩礼,崔某将其诉至法院。2月28日,记者从青州法院获悉,因崔某和季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季某应返还剩余的彩礼。 订婚没多久分手 “90后”小伙崔某,一直在外务工。2013年春节期间,崔某回到老家,因为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家人便托亲戚郑某帮忙寻一门亲事。2013年3月份,在郑某的安排下,崔某见到了女方季某,一番交流后,两人对彼此印象颇好,一来二去,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春节过后,崔某继续外出务工,而季某则在老家青州工作。两人一直保持联系,交往大半年后,双方及其家人都觉得比较合适,两人便在当年11月份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崔某给了季某的母亲31800元彩礼钱。 双方家人原以为订婚之后,两人的关系会更加巩固,没想到,订婚没多久,崔某和季某之间便产生了矛盾。 2014年初,崔某提出了分手。 彩礼只退一部分 分手之后,崔某便要求季某一家返还彩礼。2014年1月底,季某通过郑某给崔某退回彩礼21400元,剩余10400元钱,季某却不再返还。崔某通过媒人、亲友等多次索要,但均无果而终。2015年10月,崔某便一纸诉状将季某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款是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崔某和季某在订婚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季某应返还所有彩礼。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季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崔某返还剩余10400元彩礼。 三情形需返彩礼 据办案法官介绍:“订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婚约的解除,往往会引起双方返还彩礼方面的纠纷,而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属于我国民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婚姻法》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官表示,本案符合上述条文第一项的情形,因此,季某应返还崔某给付的彩礼。 本报记者 陈怀禹 通讯员 安兆宝 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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