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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过梁断裂 砸死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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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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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过梁断裂 砸死施工人



法院查明为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高密的张某在家盖门楼时,邻居张某某来帮忙,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一根水泥过梁突然断裂,张某某坠落并被水泥过梁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张某赔付给张某某的继承人25.6万元。张某认为事故是李某所销售的水泥过梁存在缺陷造成的,遂将李某诉至法院。3月13日,记者获悉,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生产的水泥过梁为不合格产品,应承担侵权责任。
  盖门楼发生意外
  2015年8月的一天下午,高密的张某在家盖门楼,邻居张某某过来帮忙。在干活时,张某某爬上已经建了一半的门楼,一脚踩在墙上、另一脚踩在刚安装的水泥过梁上,其他人将水泥楼板递给张某某时,水泥过梁断裂,张某某坠地,并被掉落的水泥楼板及水泥过梁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某死后,张某与张某某的继承人经协商达成一致,他一次性赔偿张某某继承人共计25.6万元。张某某的继承人不再追究张某的责任,该款项已支付。
  虽然已将钱赔偿给对方,但张某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李某生产的水泥过梁存在质量缺陷,遂将李某诉至高密市人民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不认为是自己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事故发生,而是另有他因:1、原告在安装水泥过梁过程中出现错误,将过梁装反,原告的儿子在购买时,李某已明确告知不能用反;2、张某某违规站在水泥过梁上;3、张某某在工作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另外,李某认为,他生产的各种建筑制品均为民用,无需通过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
水泥过梁不合格
  经法院查明,事故中断裂的水泥过梁并未经过质量检验,国家对水泥过梁有相关标准要求。
  法官表示,从13G322-1规定钢筋混凝土过梁(烧结普通砖砌体)国家标准设计来看,无论从过梁厚度、钢筋使用数量、钢筋等级,还是混凝土等级来看,李某制造的水泥过梁均不符合标准,且在庭审中李某亦认可未遵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李某生产的水泥过梁因未达到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重大缺陷,且在实际使用中导致了张某某的死亡。
生产者应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赔付张某某继承人的财产损失,是因李某销售的水泥过梁存在缺陷造成的,因此张某要求李某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介绍,虽然李某辩称水泥过梁断裂是因张某装反造成的,已明确告知如何使用,但根据国家建筑标准图集规定,水泥过梁在制作、运输过程中上部要有明显标志,李某所生产的水泥过梁并无正反明显标准,其仅以口头告知的方式不能免除应有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李某辩称张某某未采取安全措施及违规站在水泥过梁上,不能成为其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的理由,不予采信。
  张某所支付给张某某继承人的25.6万元赔偿金均为合理损失,因此李某应予赔偿。最后法院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损失25.6万元。
       本报记者 陈怀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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