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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5年3月18日,王某(女)骑电动车沿城区渤海大街由西向东行至海丰路路口时,与吴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事故致王某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与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1705元,吴某垫付医疗费7000元。 一审中,王某向法院主张按照农民标准赔偿误工费15612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王某年满55周岁,已达退休年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支持王某的上诉请求,由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某误工费15612元。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朱祥金、岳媛律师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的误工费是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来确定的,即误工损失是与受害人的劳动能力相关联的,与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没有必然联系。 本案中,王某所在街办和村民委员会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证明王某为农民,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同时王某未满60周岁,未领取农村养老金。在这种情况下,鉴于王某的农民身份,即使达到国家规定的女性55周岁退休年龄,但其并不能像工人、公务员一样领取退休金,王某仍然要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家庭生计,其仍然面临因不能劳动,实际收入减少导致生活困难的问题。因此,二审法院支持了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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