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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翟某通过婚恋网站结识了方某并确立恋爱关系。半年后,翟某购买了一部20万元的轿车送给方某并登记在方某名下。翟某曾亲笔写下承诺书,承诺方某支付给翟某5万元,翟某便不再对此辆轿车作任何形式的追究。但之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分手。翟某想讨回赠送出去的车辆,一纸诉状将方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方某返还购车款16万元。请问法院是否会支持翟某的诉讼请求?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曾庆春:《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反悔,不予支持。翟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赠与行为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对于可能产生的后果也应具有预知和判断能力,因此翟某应为自己的赠与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承担责任。 本案中所涉及的赠与标的为轿车,而非金钱的直接赠与,因此翟某要求返还汽车款项,依法无据。据此,即使该赠与存在可撤销的情形,那么也只能是返还原物——轿车,而非返还与轿车等额的车款。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两个阶段,经法院调解不成,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翟某的诉讼请求,即方某无须返还任何款项给翟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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