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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税司回应“海淘”新税制热点问题 今年4月8日起,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施新税制,并实行清单管理。新税制实施以来,有媒体称,税收“新政”重击之下,跨境电商或“急刹车”。对此,时值第二批清单亮相之际,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15日晚回应了“海淘”新税制实施一周来相关热点问题。 有利电商长期发展 在“新政”出台前,由于商品通过快件、邮件渠道进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 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说,行邮税针对的是非贸易属性的进境物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具有贸易属性,能否适用行邮税存在较大争议。 这位负责人说,“新政”的出台,为跨境电商的发展营造了稳定、统一的税收政策环境,打消了行业未来发展在税收政策上的不确定性,有利于企业安排长期发展战略和投资经营规划,惠及更广泛的消费者和企业。长期来看有利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消费者没太大负担 有网民担忧,“新政”将加重消费者税负。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坦承,“新政”实施后,客观上确实会提高消费者的总体税负水平。 但这位负责人指出,“新政”在税率设置上暂给予一定优惠,将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大部分商品的综合税率水平为11.9%,低于调整后的行邮税税率和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对具体商品而言则是“有升有降”。 此外,“新政”有利于电商企业降低物流成本、缩短通关时间,电商企业可以化解部分成本,对母婴类等大众消费品的价格总体影响有限,不会给消费者带来太大负担。 并没有违反上位法 “新政”取消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免征税额。有媒体认为,这涉嫌违反上位法。 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澄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是关税的免征税额,政策将关税税率暂设为0%,不存在取消关税免征税额的问题。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免征税额是由2004年发布的《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政策取消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免征税额,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经国务院同意,程序合法。因此,不存在违反上位法的问题。 可满足多数人需求 有业内人士认为,“新政”单次交易限值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20000元的标准偏低。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迅速,同时政策在税率设置上暂给予了一定优惠,为降低对一般贸易进口的影响,政策设置了交易限值。 为满足大部分消费者个人合理自用的消费需求,根据试点城市单次交易金额、商品价格分布等调研情况,结合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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