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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小偷溺亡是个法律问题□ 本报评论员 李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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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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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小偷溺亡是个法律问题□ 本报评论员 李帆



  据网友爆料称,4月21日下午3时许,在四川泸县福集镇天立小区,有居民发现两名小偷,现场目击者说,两人是在偷第三家的时候被人发现的。然后,众居民抄起棍棒追赶,一名小偷慌不择路,跳进了河里,引起近百人围观。然而,他在水中挣扎近十分钟却无人施救,最后不幸溺亡。   (4月23日中国之声)

  又是一起见死不救事件,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一次溺亡的是一名小偷。也正因为这一点,民众的情绪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以往的事件,人们总是痛心疾首于道德冷漠;而这一次,不少人表露出的是“恶人有恶报”心态。
  比较一下溺亡事件就不难看出其中的门道。如果溺亡的是一名普通人,尤其是人们普遍认同的弱者比如儿童、老人等,这时人们只需用最朴素的道德观念就能做出判断:人不能见死不救。但如果溺亡的是一名人们普遍认同的恶人,比如说新闻中的小偷,那么恶有恶报的道德观念就很容易占据上风,“见死当救”就被抛之脑后。
  道德必须接受法治的考量,否则,就可能成为非正义的帮凶。那些在现场观看的,其中肯定有一些人,之所以没有及时相救,就是出于小偷“死不足惜”的心理。
  小偷人人痛恨,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这里的“打”只是比喻。“小偷该死”,无疑是情感的宣泄。但小偷到底该不该死,这要看法律的规定。惩罚小偷,目的是合法的,但是,如何惩罚,也要看法律的规定。任其溺亡,肯定不是合乎法律的惩罚方式。
  因此,用道德为围观小偷溺亡开脱,显然难以立足。满嘴只有道德观念,却把法律丢之一旁,又印证了人们法治思维的欠缺。国家正在致力于建设法治社会,但是,构建法治社会,不仅仅要依靠国家出台完备的法律,还要依靠每个公民逐渐形成法治的思维方式。也就是说,在遇到具体问题时,是不是合乎法治应成为思考时最基本的出发点。
  不过,透过围观小偷溺亡的事件不难看出,这一点显然绝非易事,不少人思考问题时,总会自觉不自觉地沿着更为传统的道德观念和人治思维方式行事。于是,在很多事情上,就出现了一些很不合乎法治但却广为公众接受的现象。
  由此可见,围观小偷溺亡不仅不是什么高尚的道德,反而照出围观者法治意识的淡薄。不知小偷的溺亡,能否让围观者们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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