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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谁
2016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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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谁



  案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某花园环保停车场内的10号停车位出租给张某。某花园业委会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腾退车位。A公司辩称车位经过规划,且在与业主签署的《商住楼买卖合同》中也已约定“内院物业产权属甲方(A公司)所有,乙方(购房人)无权干预甲方物业产权变动”,故车位属A公司所有,其有权处分。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后经某省高院提审,终审判决A公司腾退车位给某花园业委会。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郭琳分析:关于涉案环保停车场经过规划审批与其权利归属的关系问题,规划职能仅决定用途和功能,涉案环保停车场经过规划审批并不能作为认定其属A公司所有的依据。而对于合同中约定停车位属开发商所有的情形,即使A公司与某花园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约定涉案环保停车场归A公司所有的条款,亦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
  法院通过调查,判决环保停车场车位归业主共有,依据则是《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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