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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案” 申诉被驳回
2016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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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案” 申诉被驳回
  CFP供图



闫啸天的代理律师回应称将向河南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记者4月29日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已于4月26日驳回“闫啸天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再审申诉。新乡中院驳回的理由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对该案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最新进展
新乡中院认为
原判量刑无不当

  2015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贠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8月17日,新乡市中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维持了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驳回了“闫啸天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再审申诉。
  《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认为:“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原审被告闫啸天的犯罪预谋、犯罪动机足以认定;原审被告闫啸天、王亚军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开庭时均对猎捕隼16只和所猎捕隼去向供认不讳;涉案动物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有法定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原判量刑也在法定幅度内,并无不当。”
  闫啸天的代理律师付建随后回应称,家属对河南新乡中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将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案件解析
掏鸟系明知故犯,并非傻傻分不清楚
  掏鸟窝被判刑,代价确实大了点,那么闫啸天掏的是什么鸟呢?
  实际上,闫啸天售卖的是燕隼。除了跑掉的和死掉的燕隼,闫啸天卖鸟一共挣了1000多元钱,随后闫啸天还买了一只凤头鹰。
  而事情的关键也就在这里,燕隼和凤头鹰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闫啸天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类。
  燕隼幼鸟真的是因为好玩在家门口掏的么?有细心网友分析,燕隼一胎2到4枚卵,一窝不可能掏出12只,且隼的领地通常很大,小范围内聚集很多几乎不可能,因此这位看似可怜的大学生或许已经把十里八乡的隼窝都掏干净了。
  此事发生后,很多人表示不认识燕隼这种鸟,而闫啸天也是真的不认识燕隼吗?在后续的媒体报道中,闫啸天是“河南猎鹰兴趣交流群”一员的身份被曝光出来,同时闫啸天在售卖时还标注了“阿穆尔隼”的信息,可以说闫啸天算是个“行家”,拿傻傻分不清作为借口,似乎已经说不通了。
  有评论称,掏鸟16只被判十年,乍听上去很震惊,就好比看到一个标题写着“男子捕杀一头羊被判刑”感觉不可思议,结果发现男子捕杀的是一头藏羚羊。
主观上存在明知故意,法院判决合理
  “知法守法是公民的义务,不能因为不知道法律,而要求免除刑事责任。”律师汪志国表示,案件的关键在于这名大学生是否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如果知道的话,就构成了主观上的“明知故意”,判处十年以上刑罚是没有问题的。如果不知道的话,或有可能相应减轻处罚。
  汪志国认为,从现在披露出来的信息看,这名大学生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情节比较严重,主观上也存在故意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341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处十年半在合理的量刑范围内。
  据了解,《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闫啸天掏的燕隼属于隼科,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只属于情节严重,10只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院的量刑是有据可依的。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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