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速读潍坊·广角
  3上一版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要闻

第02版
要闻/时评

第03版
速读潍坊·关注
 
标题导航
借车借出16万赔偿款
私设地锁商户圈占车位
2016年05月1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借车借出16万赔偿款



田某将车借给无证的朋友,发生事故被判担责
  本报讯 张某无证驾驶朋友田某的轿车发生事故,致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孙某受伤严重,且张某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双方当事人没达成调解协议,孙某将张某及车主田某告上法庭。5月10日,记者从潍城区人民法院获悉,目前该案已宣判,张某需承担80%赔偿责任,作为车主的田某将车借给无证的张某存在过错,需承担20%的责任。
  家住经济开发区的张某和田某两人是朋友关系,2015年3月底的一天,张某跟田某借车,田某不好推辞,就将车借给张某使用。然而当天晚上,张某驾车沿潍城区东风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彩虹路路口时因闯红灯,与由西向东行驶至彩虹路口左转弯的孙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孙某受伤,车辆也多处受损。因张某没有驾驶证,怕承担责任,弃车逃逸。潍城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报警后,经过对事故现场勘查及走访调查,很快将张某锁定。张某到案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孙某将张某及车主田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潍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因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保护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而强制实行的法定险种。所以对于原告的人身损失,应由该保险公司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
  对孙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的超出交强险以外的损失78万多元,因田某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资格的张某,对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需赔偿近16万元。
 (记者 陈怀禹)
◎相关新闻
买无险车 酿祸自担责
  家住青州的张某,从刘某处购买了一辆二手面包车,但未过户,只有转让合同。后来,张某驾驶该车发生事故,并构成受害人陈某十级伤残,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于没有达成调解协议,陈某便将张某及原车主刘某一同告上法庭,并认为刘某明知面包车未投保交强险还转让,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月9日,记者从青州法院获悉,目前案件已经宣判,原车主刘某无需担责。
原告要求
原车主连带赔偿

  2015年9月,青州市王坟镇的张某从刘某处购买了一辆二手面包车,并与刘某签了车辆转让合同。该车没有超出车辆安检期,但没投保交强险。张某没有为该车投保交强险,也没有办理车辆转移登记,便驾车上路了。
  2015年10月2日,张某驾驶该面包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骑电动车的陈某被撞倒在地,张某驾车逃逸了。交警部门经现场勘验后,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促使张某主动投案,并对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但赔偿事宜始终调解不成。无奈之下,陈某便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的伤残等级等项目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陈某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陈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万余元,并以刘某转让未投保交强险的面包车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
原车主无需担责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投保交强险,但该规定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条件,而不是机动车转让的条件,即未投保交强险的事实并不能阻碍该车辆转让合同的依法生效。
  最终,青州法院判决张某赔偿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本报记者 陈怀禹 通讯员 安兆宝 刘金涛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10207392号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