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面导航 |
第01版
要闻 |
第02版
要闻/时评 |
第03版
速读潍坊·关注 |
|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最高检日前发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保障和规范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 其中明确规定,针对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审判、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依职权进行监督,减少“监督死角”。 针对行政诉讼“民告官”的特点,《监督规则》明确,四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确立了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的四项原则 《监督规则》,2016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4月15日公告施行。 《监督规则》分为七章,共计37条。《监督规则》在监督范围、受理条件、受理程序等具体规定上,坚持权利明确、入口畅通、门槛清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行政诉讼监督的每个环节中都能感受公平正义。 《监督规则》确立了检察监督四项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性审查以及监督与支持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四项原则。 最高检发言人肖玮说,检察机关将对发展需求强烈或者社会矛盾突出的重点领域强化监督力度。目前,全国已有7个省级院、20余个市县院单独设立了行政检察部门。
明确“同级为主,上级补充”受理模式 《监督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监督的具体情形和时限要求,确保“入口畅通”;同时明确了检察机关“同级为主,上级补充”的受理模式,保障当事人的申请监督权利。 二是规定了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对象、方式、手段和程序,全面规范了检察机关的行政诉讼监督活动。 三是针对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审判、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依职权进行监督,减少“监督死角”。 四是规范调查核实,规定必要时可以向相关审判、执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确保掌握案件情况全面客观。 五是细化有关监督事由,同时规定了审判、执行违法的具体情形,指导全国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监督标准。 六是明确规定再审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切实强化自身监督。
四种情形当事人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根据《监督规则》第五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新闻链接 去年抗诉案件 原判改变率57.8% 肖玮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的监督规模逐步提升。针对行政诉讼申诉信访比例较高的现象,检察机关加强对行政案件的审查。 2015年共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34599件,同比上升1.6%,立案审查不服生效裁判的案件4033件、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案件1081件、执行活动监督案件3463件,监督力度不断加大。 在监督质量和效果方面,肖玮介绍,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案件评查、规范指引、案例指导等多种方式,规范办案程序、统一办案标准、狠抓办案质量、确保办案效果。2015年抗诉案件的原判改变率为57.8%,检察建议的采纳率接近90%。 肖玮称,检察机关注重多种监督方式的结合和对诉讼全过程的监督,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从以往偏重对生效裁判的一元化监督,有效转变为对结果和过程的全面监督,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本报综合报道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