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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民族成份登记细则5月31日起实施18周岁前只能变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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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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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民族成份登记细则5月31日起实施18周岁前只能变更一次



  本报综合消息 《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5月3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后,“任性”变更民族成份在山东将无空间。5月28日,省民委、省公安厅在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实施细则》进行发布和解读。
  公民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确定。此次《实施细则》对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条件、次数和年龄等作出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其中,未满18周岁的公民,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一是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是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是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可申请1次变更。年满18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的2年内,可依据其生父母、养父母或公民18周岁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1次。也就是说,公民在不同年龄阶段,在符合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一生最多只可变更2次民族成份。只能在20岁之前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可尽可能控制投机性变更民族成份现象。
  《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对于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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