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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发票 这些新规要知道
2016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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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税局发布致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公开信
申领发票 这些新规要知道



  本报讯 6月16日,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为方便纳税人正确领用、取得国税部门监制发票,近日,省国税局发布致广大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公开信,对发票业务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发放发票。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原地税机关监制的收据,应一并缴销。
  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销地税发票业务,同时申请领取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纳税人在缴销过程中出现已领取地税发票丢失、损毁等问题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处理。
  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最迟可使用至8月31日。
  2016年4月30日前,纳税人已开具的地税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的,应当持主管地税机关证明开具(代开)红字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冲回后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当开具(代开)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涉及营业税税款退库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国税机关将保证发票充足供应,纳税人可随时到办税服务厅领取适用发票。
  纳税人不得借口营改增等理由,拒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或借机增加消费者负担。对借口营改增拒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主管国税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记者 窦圆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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