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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拉”行执在键关 府政镇 |
□ 本报评论员 李明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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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岁的辽宁人周胜喜,因一起合同纠纷案向宽甸县长甸镇政府讨债19年。19年前,政府欠其247万元,拖欠至今,按照律师的计算,本金加利息已高达3700余万元。今年6月,丹东中院作出决定,将长甸镇政府纳入失信黑名单。 (6月23日《北京青年报》)
说起失信黑名单上的“老赖”,以往多以自然人为主,再就是公司、企业,像地方政府上“黑榜”的,确实少见,更进一步说,这相当难得。应该看到,面对业已生效的判决,当地镇政府竟长达19年拒绝履行,其面对法律所表现出的傲慢显而易见。随着法院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在释放创新价值和意义的同时,究竟效果如何,恐怕并不乐观。 不可否认,法院将当地政府纳入失信黑名单,也说明其他执行手段效果一般。换句话说,将当地政府“拉黑”本身,恰恰正说明案件的执行难度之大。所以,黑名单这种“兜底”性的执行方式,也会面临执行难的困扰。现实中,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在被纳入到失信黑名单之后,就不能坐飞机,不能购买高铁一等舱车票,不能进行其他方面的高消费等,用“处处受限”倒逼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但一旦被执行人换成一级政府,由于相关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会不断更换,于是乎,推托敷衍难免会成为惯性做法。 无论如何,法院依法通过各种方式执行生效判决,是维护法律权威、保证司法正义的必然选择。试想,如果法律的判决仅仅停留在纸上,在执行环节“卡壳”,当事人又会作何选择?是焦急和无奈之下走上信访之路,还是失望甚至绝望之余铤而走险走极端,都是可能的。但无一例外,其共同的影响便是会发酵出更多的不稳定因素。 面对类似的涉及政府机关或职能部门的司法判决执行难问题,失信黑名单并不能包治百病,更不是“终极杀招”,应该在执行的思路和方式上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为此,应该承认,仅凭法院单打独斗,毕竟势单力孤,不妨考虑借助部门合力谋求突破,比如建立法院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又比如将上级政府列为共同被执行人,这种“全方位压力”的效果总会更好一些。 镇政府被“拉黑”,毕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各方必须要从维护政府公信力的角度和高度,用严肃的制度、果断的执行、严格的问责戒掉类似的“赖账”恶习,这才是真正的公权之幸、百姓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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