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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明确胎儿有继承权 6月27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草案规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明确了民法典编纂的“时间表”。李适时称,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争取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记者注意到,草案中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涉及胎儿利益保护,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其出生前即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据了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中央党校建议,将“利益”修改为“权益”。中国法学会建议,删去“即视为”,或者将“其出生前即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修改为“其怀胎时视为已经出生”。 山东、中国人民大学建议,将本条修改为:“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已经出生,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南京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建议,对胎儿利益保护作一定的限制。南京大学建议,将本条修改为:“就继承与胎儿自身及其父母受侵害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其出生前即视为具有相应权利能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建议修改为:“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法律承认的利益的保护,视为已经出生。” 辽宁建议,明确规定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受孕时起算,并对受孕时间作出规定。 一些地方和单位建议,对人工授精胚胎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广东、内蒙古,厦门大学、北航大学)。 据此,草案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降至“六周岁” 草案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现行的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征求意见稿规定,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 据记者了解,一些地方和单位建议,将“六周岁”适当提高到“七周岁”、“八周岁”或者“十周岁”(广东、北京、湖南、青海、浙江、甘肃临洮,中国贸促会,兰州大学)。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提出,建议认真研究调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依据和现实可行性。 浙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建议,将“纯获利益”修改为“纯获法律利益”。山东建议删去“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纯获利益行为”原则的运用在实践中很复杂,建议作类型化规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议,明确规定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小额的日常生活性法律行为。 江西景德镇建议,将“民事法律行为”修改为“民事活动”。西北政法大学建议,将“同意后实施”修改为“同意”。广西建议增加一款:“前款规定的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应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草案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 “主要考虑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李适时说,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居民委员会可担任智力障碍者临时监护人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碍等情形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这部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弥补。 草案针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增加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以强调家庭责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另外,草案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由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草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草案明确,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时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相关监护责任。
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分配利润 草案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已难以涵盖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法人形式,也不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方向,有必要进行调整完善。”李适时说。 据此,草案规定:营利性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等成员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性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 草案还规定,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对公益的非营利性法人,草案明确了其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规则: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其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不能按照章程或者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 “需要说明的是,草案只列明规定了比较典型的法人具体形式,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法人形式,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别纳入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李适时说。
受益人适当补偿见义勇为者 草案还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保护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是民法典的重要任务,也是民法总则的应有之义。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收入、储蓄、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投资及其他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渠道和方式:一是规定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草案还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 三是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以保护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人,鼓励见义勇为。 另外,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关键词:民法典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组成。 作为沿袭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我国一直以基本法律领域的法典化为立法目标,其中仅民法典的起草就历经数度尝试,从1954年至1982年一直未能成功。1986年拿出的民法通则,是当时的法学界对立法现实的一个妥协,待各方面成熟以后再迈向法典化。2016年6月14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和民法总则(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的汇报,原则同意请示,并就做好民法典编纂和民法总则草案审议修改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会后,根据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对草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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