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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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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优惠券” 太儿戏
□ 本报评论员 李明志



  今年6月中旬开始,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交警大队推出交通违法“优惠券”。“优惠券”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交通法规的宣传,二是优惠方案。市民违法被罚时,凭券罚款打5折,还可现场打电话,请人答对上述规定就可免罚。(7月5日《现代快报》)

  当地交警部门通过发放“优惠券”的方式进行法制宣传,让市民对交通法规形成更深刻的认识,这种创新性执法方式的初衷和目的值得肯定。然而,发放“优惠券”的实质是交警将执法权“打折”,明显悖逆了行政执法的原则和本义,损害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由此,此举能否达成“交警轻松执法,市民轻松接受”的设想,会否因违法成本降低造成违法行为反弹,不能不惹人忧虑。
  或许有人会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的条款,将发放交通违法“优惠券”解读为法律赋予交警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显然,这是一种认知误区——法律条款中规定的“罚款标准弹性”及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应该取决于违法行为本身的性质、动机、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并非执法者随心所欲。对比之下,无论违法行为性质如何、情节轻重,只要出示“优惠券”就能打5折,答对规定还可免罚的执法“创新”,更像是一种任性执法、随意执法。
  而除了交通违法“优惠券”本身的不正当之外,它还裹挟着选择性执法的隐忧,导致执法公信被“打折”。不难想象,假如只有部分违法者获得了“优惠券”,难免导致执法厚此薄彼,使得法律的公平性被严重践踏。说到底,罚款打折是拿行政执法权作交易,不管出发点想体现怎样的善意,落脚点都是歪的。一旦执法成了橡皮筋,松紧无序,必然会滋生各种违法甚至腐败行为。
  事实早已证明,交通顽症是长期以来一些人对社会秩序、法律法规的漠视造成的。对此,除了宣传教育外,就是严格执法、从严打击,用法律的刚性唤起公众的敬畏之心,养成文明出行、不逾红线的行为自觉。从大的方向上说,只有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不偏离法治社会的正常轨道。执法时讨价还价,随意“打折”,不仅打了法律的脸,到头来只会作茧自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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