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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赵某于去年3月份用捡来的身份证在移动公司入网,后累计欠费六七千元,移动公司因无法追回话费报案。当赵某再次使用该身份证准备在联通公司入网时被警方抓获。请问赵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牟斌律师观点:赵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电信服务虽然属于服务性质,但可以用金钱衡量,具有财物的属性,完全可以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本案中,赵某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取电信服务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他人身份证办理电信入网手续的行为,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赵某的诈骗数额在6000元以上,已达到山东省关于诈骗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对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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