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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罚款”是何居心
“以房养老”遇冷不必大惊小怪
2016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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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罚款”是何居心
□ 本报评论员 李明志



  在广东省阳江市,一宗数万平方米农用土地在被非法征用过程中,8年来当地国土部门连下4道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一边认罚一边违法,当地国土部门则一直按每平方米1元钱的标准予以罚款,结果非法征地行为不仅未得到阻止,占地面积还越来越大。
  (7月12日《法制晚报》)

  保护农用地不被侵占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底线职责,反观这种自欺欺人的“文书式执法”,国土部门无论如何也难逃“惰政”之嫌。
  对于“1元罚款”的处罚,当地国土部门解释称,依据相关规定,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所以,“1元罚款”符合标准。乍一看,还真是那么回事,但违法成本真就这么低吗?法律法规真就有这么大的口子吗?非也——《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除了罚款、恢复土地原状外,还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反观当地国土部门下达的3份处罚决定书中,却无一提及退地之事,岂不蹊跷?对此,如何自证不是选择性执法?难不成再来一通“相关执法人员对法规不了解”之类的辩解?
  公众有理由怀疑,这种“文书式执法”无非是以拖待变,既通过不痛不痒的所谓“处罚”,将违法者的非法占地洗白为“合法占用”,又为“久拖生变”尽可能赢得时间。随着涉案土地在2012年被批准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未批先占”“先上车后补票”的惯常戏码“如约”上演。
  从根本上说,“土地财政”背景下地方政府的政绩压力以及由此催生的土地违法与地方政府间的密切利益关联,是长期以来土地执法领域窘境的根源。不少地方在涉及此类问题时也出现过所谓“特事特办”的违法行为,甚至于一些地方的主政领导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因公违法”,就算这种“集体决策”最终劣迹败露,也有“法不责众”的挡箭牌。说到底,还是习惯于领导者的主观意志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
  对此,必须通过严肃严格的问责追责来明确,法律之所以赋予执法部门以自由裁量权,目的是以此让执法更加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如果像“1元罚款”这样令自由裁量权成为地方执法部门替不法行为“打掩护”的私器,悖离法律要求不说,更涉嫌违法行政。
  对于“越罚越猖狂”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彻查到底,依法严办,将既得利益者一捋到底,如此才能严明法纪,为土地红线通上“高压电”,让“1元罚款”的闹剧不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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