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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果秘而不宣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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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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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果秘而不宣为哪般
□ 本报评论员 李明志



  2013年,师永峰从陕西榆林市清涧县公安局局长调任横山县公安局局长后,被19名老下属举报,称其在清涧县任职期间涉嫌违法违纪,包括向下属单位摊派卖白酒、集资千万元盖酒店烂尾等问题。时至今日,举报人称未看到调查结果,师永峰本人目前仍在职。榆林市纪委工作人员回应称,此前确实调查过,至于调查结果等情况,需到办公室才能具体了解。
      (7月18日《华商报》)

  根据实名举报的线索,要调查清楚师永峰的问题并不难,只要对其可能涉及的问题对号入座即可。对于强行推销、摊派白酒一事,只消到原单位调查取证一番,自然会一清二楚;至于集资入股、盖酒店成烂尾的问题,情况是否属实,相信也能从地方住建部门那里顺藤摸瓜、查明真相。
  从当地纪委对此事的回应看,这些问题他们确实也都调查过。只不过,三年多的时间过去了,为何举报人却迟迟未看到调查结果呢?原来,调查结论被锁在抽屉里了,这样的“冷处理”不免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目前来看,被举报人师永峰尚在异地任职,并未受到何种处罚,以正常的逻辑推论,师永峰应该没有问题。那么,既然没问题,为什么不公开调查结论?无论是查而无果,还是查不言果,这样的调查,意义何在?
  更加匪夷所思的是,当地纪委工作人员称,调查结果需到办公室具体了解。试问,对于一起发生在公安系统内的19人联名举报事件,调查的过程和结果不可谓不重要,难道还需要到办公室打开抽屉看一看才能“回忆”起来?假如连纪委工作人员都记不清调查结论,实名举报者和广大公众焉能知晓?可以说,酒店成了烂尾工程,或许与建设资金不足、被举报人调离等有关,但处理公开实名举报也“烂尾”了,则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意识缺失、上级监督不力难脱干系。
  《行政监察法》第6条明文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第33条规定: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很明显,在处理师永峰被举报一事上,当地纪委犯了“拖延症”。而这种“拖延症”所引发的民意反弹等“并发症”,也被纪检监察机关一并忽略了。
  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先得保证制度不能有漏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引以为戒,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对举报问题调查结果的公布流程,让查漏补缺机制更健全,确保所有环节万无一失,不给“烂尾”留下任何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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