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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省份提出女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享受二至三天痛经假 据媒体近日报道,宁夏将出台《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突出对女职工予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劳动保护,其中还专门明确了“痛经假”,这一消息使得“痛经假”话题再次引起关注。记者梳理发现,截至目前,至少有十余省份在本地区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提出女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休“痛经假”,最长每月可休二至三天。 十余省份明确“痛经假”,多地强调带薪休 “痛经假”的概念其实由来已久,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包括北京、上海、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在内的10余个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除了上述省份,广东去年已经就此征求意见,并列入了2016年制订规章计划中。 另外,不少规定中还专门强调“痛经假”要带薪休。北京从1990年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的若干规定》中就明确,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重庆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应给予2天休假,按正常出勤对待。 还有地方要求要向女职工发放卫生费或者卫生用品。例如,山西方面明确,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可领不低于30元卫生费。 安徽今年3月起实施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强调,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条件各地有差异,大多数要求开医院证明 虽然不少地方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了“痛经假”可休,但是记者发现,各省份的休假天数有所区别,而绝大部分地方规定都对女性从事的工种提出了限制,大多只限于野外或低温作业、以及强体力劳动职业,普通女性要想享受休假必须要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 目前,江西的“痛经假”天数相对较长,该省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和一级以上(含一级)高处作业,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等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予休假二至三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 陕西规定,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予休假一天,工资照发。 江苏则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女性权益 更多得到保护 除了“痛经假”,各地也对女性的哺乳假、更年期保护等权益保护做出了规定。 从国家层面看,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就已经明确,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 另外,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地方层面上,各省份对哺乳假的休假方式又进行了细化。 例如,湖北规定,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 除了哺乳假,北京、山西、安徽、青海、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等地还考虑到更年期女职工生理特点,明确了对女性的更年期保护。 勿让“痛经假” 只是看上去很美 痛经一直是困扰大多数女性的难题。这下好了,女职工痛经可以休假了,这可以说是对女性权益的最大保护。但是,“痛经假”究竟能不能落实到实处呢? “痛经假”虽具观赏价值,但制定容易执行却很难。“痛经假”操作起来有难度,因为痛经没有可界定性,也就没有了可操作性,最终只能让保护流于形式,抑或是保护陷于混乱。更何况,如果痛经的女性月月去医院开证明,天天到单位交证明,那医院和单位受得住吗? “痛经假”确实是广大女性的福音,但是,不能让“痛经假”只是看上去很美。既然想让女性休“痛经假”,何不统一规定对女性每月给予一到两天的“生理假”?这样既保护了所有女性的权益,又避免了因开痛经证明引发的诸多问题,岂不是两全其美?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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