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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评论员 李帆 8月10日,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南坝镇一村民为自己母亲办寿宴,但当天就被举报违规办宴席。随后,这名村民被罚款650元。一份现金罚款单显示,这笔钱是“违规办宴席认识费”。南坝镇纪委表示,为了制止当地频繁办酒席的风气,各村此前均出台了村规民约,按该村民所在的龙湾村规定,该村民违反了该村“80岁和90岁老人才能摆酒席”的村规民约,故做出上述处理。 (8月25日中国之声)
对乡里乡亲而言,彼此“频繁摆寿宴”的一大副作用是“随礼”负担沉重。碍于乡亲情面,人家摆宴邀请,自己不去不合适,去了就得塞红包,而且礼金不能太寒酸。而对于主人来说,宴席又不能“掉价”,“大办酒席”就带来铺张浪费的问题。因此,不论是从为村民减负的角度来说,还是从移风易俗的角度来说,拒绝“大办酒席”都是善意之举。 虽然寿宴罚款里蕴藏着几分善意,但这种做法却是十分荒唐的。首先,80岁和90岁老人才能办寿宴的规定有些不近人情,难道80岁以下的老人连个生日都不能过了吗?87岁的母亲含辛茹苦一辈子,为老人庆生也是孝道伦理的体现,若是随意叫停,寒了人心。以年龄来限制酒席,显得过于死板。 其次,靠罚款来纠正风气的手段,实际上有违规违法之嫌。任何“村规民约”都不是法律,作为某一群体的共识,必须在法律框架下受法律制约。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村规民约”不具备设定罚款处罚的权限。村委会收取所谓“违规办宴席认识费”,已经涉嫌侵犯私人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村规,就算再好,也只能属于乱弹琴。 “大办酒席”当然是一种不良习气,也确实应加以规范。但同时必须清醒意识到的是,只要不涉及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利益,即便这种习气涉嫌铺张浪费,也只是一个私人问题,毕竟村民不是官员,不能拿对官员的尺子来衡量村民的行为。村里可以引导、劝诫“大办酒席”,但不宜简单粗暴地以罚款方式强行干预,否则就逾越了法律的界限。 村里想移风易俗无可厚非,不过,如何界定“频繁”,频繁办酒席该如何处理,是强力推行还是有序引导,都考验着行政管理的艺术和智慧。表面上看,这样的罚款措施或许能够震慑“大办酒席”的村民,但罚款之后,孝心也会受到误伤,更重要的是,当地政府的权力也被披上了“任性”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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