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王某欲将自己农村的自住房屋重新修建,将修建工程交由李某,双方谈妥了施工费用。后来,李某找来水泥工谭某等5人施工,约定按日计工钱。谭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房顶摔下受伤。对于谭某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岳媛律师观点:本案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主要从以下两个法律关系对谭某摔伤的赔偿责任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谭某作为水泥工,是李某找来的,约定由李某支付工钱,双方成立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谭某因劳务受伤,故李某应对谭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谭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其次,关于房主王某的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在本案中,王某的自建房为二层,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强制要求具备建筑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因此,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王某对谭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