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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因不满同学上课吵闹打扰自己学习,16岁少年周某将购买的毒药投进教室的公共饮水机内。 学生唐某在该饮水机接水时发现所接的水呈乳白色,并伴有刺激性气味,怀疑有毒,遂报告了班长和老师,随后学生将饮水机搬至教师办公室,学校随即报警。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农药仍投放于教室内的公共饮水机中,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鉴于周某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且周某在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到案后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法院判决周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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