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面导航 |
第01版
导读 |
第02版
要闻/时评 |
第03版
速读潍坊·关注 |
|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我省出台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意见 日前,我省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3号文件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非安全标准(包括且不限于车辆排放标准、使用年限、生产年份、车型种类)为由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整合二手车交易、纳税、保险和登记等流程,开展一站式服务。 1 简化流程 交易纳税保险登记“一站式”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不得以任何非安全标准(包括且不限于车辆排放标准、使用年限、生产年份、车型种类)为由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黄标车和已被国家列入淘汰范围的老旧车除外)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按国家要求予以取消。各地不得在非税收入、税收、老旧汽车补贴等方面区别对待本地车辆和迁入车辆。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企业四类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时,应依据企业申请,将经营范围明确表述为“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二手车拍卖”“二手车鉴定评估”等内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在各自经营范围内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整合二手车交易、纳税、保险和登记等流程,开展一站式服务。鼓励在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公安车管服务窗口、纳税服务窗口和保险服务窗口等。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重点审核二手车来源、卖方是否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机动车及牌证和税费凭证。各地商务、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不得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违规增加限制二手车办理交易的条件。对异地办理二手车交易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资料,可以向交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向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车辆档案,不需要将车辆驶回登记地。 2 制度创新 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 建立机动车周期信息数据管理和信息发布平台,将包括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检验、保养、维修、保险、报废等生命周期信息纳入统一数据平台,加强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非保密、非隐私性信息应向社会开放。车辆生命周期信息查询可实行政府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和商业机构有偿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形式,打破4S店、经销服务机构、保险公司对非涉密车辆信息的垄断。 制定全省二手车行业信用标准、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依法采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维修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将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山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持有关证照及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各自在经营范围内严格按规定开具发票。直接交易发票须到二手车市场开具,其他经营主体不得出具直接交易发票。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对违规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依法予以查处。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二手车交易融资模式,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信贷资源配置,降低信贷门槛,简化信贷手续,适当降低二手车贷款首付比例。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不断扩大二手车交易信贷业务。 鼓励各保险公司加快开发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专属保险产品服务,做好二手车延保工作。 推动二手车电子商务经营模式创新,支持B2B、C2C模式电商合法合规经营。大力发展“线上营销、线下成交”“线下体验、线上交易”等经营模式。 据山东省政府网站消息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