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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废盐酸 戴罪之身又获刑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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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废盐酸 戴罪之身又获刑
  ▲徐某的加工点。 ◥徐某排废盐酸的土坑。



青州的徐某缓刑期私开小作坊给金属零件除锈,犯了污染环境罪
  近年来,小型机械加工产业的迅速发展,拉动了机械零件除锈防锈的市场需求,相对较高的收益吸引着不少人纷纷“入行”。青州的徐某就私开小作坊,给金属零件除锈,并将废盐酸排入地下。10月28日,记者从青州市人民法院获悉,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撤销前罪故意伤害罪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租小院锁门生产
  徐某曾经在一家个人机械厂干过机床加工,见到这一行业有利可图,便想试试水。2014年5月,徐某从青州市何官镇的远房亲戚处租了一个独立小院,生产活动都在小院的屋内进行,平时铁门紧闭,很难被人发现。
  中间最大的一间房屋被徐某选作生产车间,其他房间分别作为储藏室、办公室等。车间内原先有一条用于安装机器的东西方向的沟槽,经过徐某一番“扩建”,形成了一条长约4米、宽80多厘米、深30多厘米的地沟。徐某买来钢板让人焊成不锈钢篮子,用以装放机械零件,又从市场分别买来行吊架和行吊件,组装成一个简易小行吊,安装在地沟正上方,用以起吊装有机械零件的不锈钢篮子,再买来PVC板材,找人粘成5个长80厘米、宽50厘米、高60厘米的敞口箱子,东西并排安放在地沟里。挨着地沟东头,徐某用砖头垒起一个高约80厘米的方形炉子,炉子上支一口方形铁锅,一个简易的加工车间就建成了。
院中挖坑,先后倒入废盐酸约500斤
  徐某清洗机械零件的工艺不算复杂。他在西边第一个PVC箱子中装入清水,第二、三个箱子中装入盐酸,在第四、五个箱子中装入清水,在东头的方形铁锅中倒入用火碱与亚硝酸钠配好的溶液。将需要清洗的机械零件装入不锈钢篮子中,用小行吊吊着篮子,先浸入第二个箱子的盐酸中浸泡,进行初步的酸洗除锈,再浸入第三个箱子的盐酸中,进行进一步的酸洗除锈。除锈结束后,再浸入第四、五个箱子的水中清洗,之后再放入铁锅中温煮。大约煮十分钟后,再吊起浸入临近的第五个箱子里进行水洗。最后再放入西头的第一个箱子里清洗一遍,吊起后放在塑料布上晒干,就算完工了。
  徐某从事这一行业,没有想过污水处理的问题。酸洗的零件越多,箱子里盐酸的浓度和纯度就越低,等达不到酸洗除锈的效果时,就需要更换新的盐酸,那这些废弃的盐酸怎么处理呢?徐某选择了最简单的办法——倒掉。他在院子东头的土堆里挖出一个直径一米多的土坑,在土坑周围用混合的煤渣灰和土围了一圈,把废盐酸倒在里面,让其自行渗入地下。徐某交代,他前后用这种方式处理废盐酸约500斤。清洗零件的过程中,箱内也溢出一些盐酸来,徐某在地沟西侧凿开水泥地面,挖了一个长约80厘米、宽约50厘米、深约50厘米的土坑,土坑与地沟相连,溢出的盐酸和残留的废盐酸从地沟排入土坑里,渗入地下。
还在缓刑考验期内
  2015年6月初,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和当地镇政府在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了徐某的加工点。后经监测,院内渗坑中的水样PH值为1.67,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规定,属于“危险废物”,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随后,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当年7月初,徐某投案自首,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6年2月,检察机关指控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此之前徐某已是“戴罪之身”。2015年7月下旬,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按照《刑法》规定,徐某此次所涉污染环境罪属于故意伤害罪缓刑考验期内发生“漏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刑罚。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生漏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徐某具有自首、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近日,法院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并撤销前罪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20000元。
  文/图 本报记者 陈怀禹 通讯员 安兆宝 陈同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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