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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香洲区两名老太太出于好心,请人修剪小区内多年无人维护的大树,将7棵被台风吹倒、已死亡或有隐患的树砍掉,不料随后收到12万余元罚单。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表示,两名老太太委托他人修剪小区树木期间,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7棵树木,违反了《珠海城市绿化办法》。 (11月10日《南方都市报》) “好心没好报”,相信这是很多人对这件事的第一反应。一纸罚单,将情与法推向了对立面。人们不禁追问:这种矛盾因何而生?真就无法调和吗? 不可否认,当地执法部门所做出的处罚,确实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依据《珠海城市绿化办法》的规定,未经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砍伐树木,必然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两位老人的“擅自行事”,的确有错在先,这张罚单貌似没有问题。但事实上,处罚之前只注重行为的结果,而不考虑原因和动机,这本身就是一种问题,值得商榷。 其实,在两位老人处理小区树木的前后,应该“出头”的部门处于无法作为或不作为状态。首先,小区业委会长期瘫痪,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自立更生”;其次,居民曾屡次向物管投诉,但一直未得理会,居民只能采取“私力救济”。从这个角度说,正是有关部门的拖沓懒惰,促成了这起违法行为。 两位老人采取的方式或许不是最优选项,但却是最现实、最有效的方式,虽涉嫌违法,却无法掩盖其主观善意。对此,在执法和处罚时应该考虑。《行政处罚法》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便体现了法律对某些善意行为予以宽宥的精神。此外,现实中,一些地方在台风等极端天气中,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也是在对实际情况客观考量的基础上,人性化执法的体现。两者虽有本质区别,但执法的思路,还是可以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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